南京审计大学总务处
总务委员会考勤管理办法
作者: | 发布时间:2014-02-25
 
 
 

根据学院人事处考勤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总务委员会自身工作特点和特殊性,特制定《总务委员会考勤管理办法》。本办法是总务委员会正常运转的保障机制,是提高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的重要措施,总务委员会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一、考勤管理

(一)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总务委员会和各中心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

(二)综合办公室、各中心必须选出工作责任心强、秉公办事的职工担任考勤员。

(三)考勤员必须认真负责如实的填报考勤表,不得弄虚作假。

(四)综合办公室、各中心考勤表由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于次月5号之前上报总务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审核、备案。

(五)综合办公室、各中心根据总务委员会的考勤管理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遵照从严和科学管理的原则,可进一步细化考勤管理办法。

(六)总务委员会职工的考勤情况与工资、奖罚、评优等挂钩。

二、迟到、早退与串岗

(一)迟到、早退是指在规定的上班、会议或要求时间未准时到达或未经批准提前离开的行为;凡擅离本职岗位到其它处室从事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活动为串岗。

(二)凡迟到、早退、串岗一次30分钟以上的,每次扣除绩效工资10元。迟到、早退、脱岗达到二小时按半天旷工处理。

(三)无故迟到、早退、串岗每月超过3次按一天旷工处理. 累计4次按旷工两天处理。

三、请假

(一)事假

1、职工因办理私事请假,经批准后的假期为事假。 请假时,必须填写请假单,写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准假。

2、假期期满后仍不能上班,需办理续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电报、信件等方式向领导说明情况,上班后补办续假手续。

3、事假每月以实际时间累计计算(两个半天按一天计),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4、事假实行严格控制,一个月中个人事假原则上不超过3天,超过3天部分1天按2天计算。每半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否则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5、事假的绩效工资按月累计扣发。事假扣当日的绩效工资(当日绩效工资=月绩效工资/22天计,下同)。

(二)、病假

1、员工生病需在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总务委员会医疗保健中心就诊。因病无法按时上班者,应提前一天通知部门,以便安排工作,特殊情况可当天电话向有关领导申请,假后补足手续。

2、病假事后补假的,必须在医疗期结束两天内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提交相关病假证明;未在上述时间内补办审批手续的,按事假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主管部门酌情处理。

3、凡在病假上弄虚作假,涂改证明以及通过不正当途径开据病假证明,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一经查出,按旷工处理。

4、病假的绩效工资按月累计扣发。病假扣发当日绩效工资的20%。病假十五天(不含十五天)以上30天以内(含30天),按病假天数减半发放绩效工资。病假30天以上(不含30天),按病假天数全额停发绩效工资,但其总收入(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病、事假批准权限:

(一) 职工请假在一天以内须经综合办公室、各中心负责人批准。

(二) 一天以上三天以内 (包括三天 )报总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审批。

(三) 三天以上报总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审批,并在总务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备案。

(四)病假同时必须出具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总务委员会医疗保健中心的病假证明。

(五)病、事假原则上不得以加、值班冲抵(确因工作需要和岗位性质决定不在此范围的,由所在部门细化)。

五、旷工

以下情况均被视为旷工:

(一)一次性迟到、早退达2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计;

(二)无故不参加规定会议、值班及政治、业务学习活动,按次计旷工1天;

(三)不服从总务委员会或部门的工作调动或分配及安排,擅自不到岗或停止工作者;

(四)不按正常手续办理请假或以生病为理由休假而无医院证明;

(五)虽经准假,但提前离岗或逾期不归(计提前或逾期的天数);

(六)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岗位,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七)无任何请假手续未出勤者或请假未获批准执意离开工作岗位者;

(八)未经审批私自去其他部门工作或不上班的;

(九)除小时工外,未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或提交辞职报告但未被批准,擅自离职的;

(十)旷工一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取消参加当年的先进评比。旷工两天(水电设备运行、交通等特殊岗位旷工一天),用人部门提出解聘和开除申请,经总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上报学院人事处和有关部门,予以解聘或开除。

五 、婚假、产假、丧假、哺乳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 、工伤假

(一)工伤假指按劳保条例和“南京市职工因公伤亡事故处理试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职工在生产区域中或因工发生负伤事故,经医生证明,并经专业部门审查、领导批准的,按工伤处理。

(二)工伤假期期间的工资酌情处理。

七、有关考勤的奖惩办法

(一) 总务委员会职工凡出勤率高、工作勤奋且成绩突出者,将提出表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对于因违反和触犯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法纪受到有关部处罚者;因违反学院和总务委员会的管理规章制度受到处罚者;因工作失职、工作态度恶劣给总务委员会带来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者;不服从总务委员会领导和组织调动、指挥者;工作作风散漫、目无组织纪律、不服从教育者,参照学院《专职教师以外各类人员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置暂行办法》执行。

八、其他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本管理办法由总务委员会授权综合办部负责解释、修订和予以补充。

 总务委员会考勤月报表.doc总务委员会员工请假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