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总务处
南京审计学院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
作者: | 发布时间:2017-03-31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住房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市政府宁政发[1998]278号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房改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10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质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学院将住房以实物分配形式改为以货币分配形式补贴给教职工,由教职工在市场上购买住房,解决住房问题。

(二)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今后教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途径是个人购房。教职工购买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教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住房补贴。

(三)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实际,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积极稳妥,综合配套。

(四) 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以及院办、工会、人事处、财务处、纪监、后勤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和审批年度学院住房分配货币化分配方案,指导职能部门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五) 实施时间

 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六) 补贴对象

1、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教职工,购房时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购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新购住房时按规定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购房补贴。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逐月发给住房补贴。

(七) 补贴标准

1、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补贴面积之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以南京市政府适时公布的补贴额为标准。2001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720元。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补贴额为职工月工资额(基数同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与住房补贴率之积。住房补贴率以南京市政府适时公布的补贴率为标准。2001年度住房补贴率为18%(不含公积金,不再另发租金补贴)。教职工住房月补贴额随职工工资基数变动逐年调整。

(八) 补贴面积标准

序 号

职   称(务)

补贴面积(m2)

1

助教及一般职工

75

2

讲师、科级干部、

90

3

副教授、处级干部

110

4

教授、厅级干部

135

 (九) 工龄补贴

 对于符合条件的购房教职工发放工龄补贴,工龄补贴额为教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0.6%)、1992年前的工龄和购房补贴面积四项之积。教职工家庭负担价以南京市政府适时公布的单价为标准。2001年度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60元。

  (十) 发放形式

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教职工,其购房补贴在购房时一次性全额发放。未满25年的教职工购房时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工龄未满25年的教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前,应与学院签订有关协议。

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购房教职工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调入单位或教职工本人在离开时一次性归还。

夫妇双方均为我院正式教职工,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按各自标准分别计发。

(十一) 资金来源

 学院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上级财政拨款和学院原住房建设资金渠道中统筹解决。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列入教职工工资渠道解决。

 (十二) 发放程序

 在认真搞好住房调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购房补贴、工龄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购房补贴、工龄补贴的发放程序为:

1、教职工认真、如实填写住房情况登记表,经审核存入教职工住房档案,按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

如不按实填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冻结货币化分房资格。  

2、欲购房申请住房补贴的教职工,于头一年的10月份向院校产科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京审计学院教职工购房申请补贴审批表》,并提交户口簿、夫妇双方身份证、现住房的产权资料、住房变动情况证明及购买新房的相关材料。

3、学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先解决无房户,后解决补差户的原则进行分类、排队,并计算申请人的补贴金额。

4、次年年初交院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审批,根据学院住房资金到位情况,确定当年补贴人员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5、经批准列入补贴计划的教职工,必须在年内凭买卖契约和首付房款的发票,到校产科办理有关手续。

6、购房补贴报市房改办审批后发放。

7、已列入补贴计划的教职工,若当年未购房,次年不再列入计划,必须隔一年后再提出申请。已购商品房者,因学院住房补贴资金不足原因,未得到住房补贴,次年排在前列解决。

三 政策衔接:

(十三) 教职工已购凤凰西街239号学院内01至06栋住宅,如需上市,应优先出售给学院,学院按本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给予面积差额部分补贴;如将原住房按届时房改成本价退还给学院,学院按本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学院位于凤凰西街239号校院区内的01至06幢住房,腾空后不再出售,作为学生公寓、教职工集体宿舍及引进人才周转用房。教职工周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四) 新调入学院的教职工须向校产科交存由调出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和租金补贴、工龄补贴、购房补贴领取情况证明。

四 附则

(十五) 本办法中的有关价格和比率,根据南京市政策规定适时调整。

(十六) 学院利用现有土地集资建房,政策另定。

(十七) 本暂行办法经学院教代会通过、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和南京市房改办批准后由学院颁布实施。

(十八) 本办法的修改权属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院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

南京审计学院

二OO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