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总务处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作者: | 发布时间:2014-05-20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328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328   

 

 

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328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将第(六)项改为第(一)项,修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相关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