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总务处
江苏省单独两孩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作者: | 发布时间:2014-05-20

  

一、独生子女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独生子女:

(一)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本人申请生育时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没有存活的子女;

(三)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收养人抚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四)依法收养子女,送养人和收养人没有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情形,本人申请生育时为送养人或收养人家庭唯一子女。

二、再生育审批

(一)双方户籍均在我省的夫妻,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拟生育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经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生育。夫妻双方经常居住地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也可以向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受理后应函告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因受理发生争议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受理。

(二)一方户籍在外省,一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拟生育的,可以向我省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经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生育。

(三)贯彻落实《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把握好审批的合法性和及时性。进一步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奖励优惠待遇

(一)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申请办理再生育审批时,告知申请人交还持有的证件;未交还的,证件自然失效,予以注销,并以适当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办理再生育审批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停止享受,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三)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拟生育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基本公共服务。

四、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后生育行为的处理

(一)不符合原《条例》规定,在2014328日前已生育的单独夫妻,按照原《条例》规定处理。

(二)2014328日后生育的单独夫妻,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可以在2014930日前补办;101以后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生育的,按照《条例》第45条规定处理。

五、其他

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的,仍然适用《条例》及各市关于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