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总务处
南京审计大学教职工周转房及集体宿舍管理办法(修订稿)
作者: | 发布时间:2017-03-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工周转房及集体宿舍住房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周转房指莫愁校区北门1-6幢住宅、综合楼西侧二层小白楼。教职工集体宿舍指浦口校区沁园5幢住宅。上述住宅产权属于学校,租赁者既无房屋所有权也无长期居住权。

第三条 学校周转房及集体宿舍的租赁遵循房源公开、租赁居住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可申请周转房者

     与学校签订协议中约定需安排入住的引进人才。

第五条 可申请集体宿舍者

     新来校工作的非南京籍单身教职工(含雇员)。

     上述申请者符合青年教师公寓入住条件的也可申请租赁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章 租房程序

第六条 总务委员会资产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周转房及集体宿舍的日常管理,负责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各类入住协议和具体办法与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及现有房源的实际状况,与当事人签订入住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入住协议一式二份,由当事人、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各执一份。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负责审定引进的高学历、高职称教师及新来校的非南京籍单身教职工(含雇员)及辅导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校区,并向总务委员会资产设备管理中心提出安排周转房或集体宿舍(床位)具体要求。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根据总务委员会资产设备管理中心的通知按月从当事人工资中扣缴房租,及时向总务委员会资产设备管理中心书面反馈当事人住房公积金的变化情况。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及入住协议予以监督,接受并处理举报。

第四章 租金与租期

第十条 租金标准

     学校周转房及集体宿舍房租按市场价格变化进行调节,租金按相邻鼓楼区及浦口区市场情况执行并按年度作出相应浮动。房租若有变化,提前3个月通知各住户。若因市政建设、学校发展需要,需拆迁租住房,所有住户必须服从需要,无条件搬出且不作为拆迁户处理(提前3个月通知各住户)。

租金标准由校工会、组织人事部、纪委、总务委员会人员组成调研小组进行市场调研后由学校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租期

     学校周转房及集体宿舍的每一租赁期为2年,租赁期从入住协议签订之日计算,申请续租者须经学校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五章 租赁住房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周转房及集体宿舍为学校公有住房,总务委员会资产管理设备管理中心为学校周转房及集体宿舍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学校周转房及集体宿舍入住

1、 租赁学校周转房及集体宿舍的住户必须与总务委员会资产设备管理中心签订学校周转房及集体宿舍租赁协议。

2、 住户凭总务委员会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开出的入住通知单和租赁协议到学校财务部交纳入住保证金,入住周转房保证金为5000元/套,入住集体宿舍保证金为1000元/套。

3、 住户凭入住通知单、租赁协议、交纳保证金的收据到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四条 承租期内承租人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住户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全面履行租赁协议,不得对所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装潢),不得改变住房结构,室内的公用物品和设施不得私自随意拆改或任意损坏,承租期内室内家具、电器、灯具、洁具等资产的维修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公用部份维修由学校负责。禁止饲养宠物犬、禽畜等,如违反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饲养者承担。

第十六条 学校周转房及集体宿舍仅供符合条件的青年教职工及其配偶居住,不允许其他人员居住。

第十七条 退租规定

     凡发生下列情况者、承租人一个月内应办理退租手续:

1、 租赁期已满的;

2、 与学校解除工作合同关系的;

3、 公派出国或因私出国逾期一个月未归的;

4、 擅自转租或转借住房、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的;

5、 已在校外购房或已领取住房公积金、且新房交付时间已满六个月的;

6、 其他违反租用协议的。

第十八条 协议期满,住户自行结清水、电等费用,由资产设备管理中心负责验收退租房,个人购置的家具、电器等在退租时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凭总务委员会资产设备管理中心退房验收单到学校财务部退还入住保证金(不计息)。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南京审计学院教职工周转集体宿舍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