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总务处
南京审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 发布时间:2020-10-29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在保障广大教职工基本医疗的基础上,逐步向全省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方法过渡。根据江苏省、南京市关于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在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校事业在编教职工(含退休人员)及其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子女。

二、基本原则

1.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学校)与个人共同承担。

2.有病就近医治,合理医疗、用药,节省开支。

三、医疗备用金发放标准及使用

1.事业在编教职工以年为结算单位,医疗备用金发放按年龄段划分为三个等级,具体如下:

35周岁以下.       400//

3645周岁.       600//

46周岁以上.       800//

2.事业在编教职工的年龄不满14周岁的领证独生子女,经医疗保健中心备案后,以年为结算单位,医疗备用金发放标准为300/年。有独生子女证的教职工生二胎后应主动报备。

3.离休人员、年龄满14周岁的子女及未领独生子女证的子女不发放医疗备用金。

四、定点医院

1.在宁公立医院。

2.非公立医院:南京明基医院、南京同仁医院、泰康仙林鼓楼医院。

五、就诊有关规定

1.教职工患病应优先选择在定点公立医院就诊。

2.退休人员异地养老就医,需本人提出申请经离退休工作部审核、医疗保健中心批准和备案后,方可在当地确定3家公立医院就诊,医疗费报销按定点公立医院执行。

3.本人新调入我校,子女还未迁到南京,或者是子女长期在外地居住,子女医疗费用报销,需本人提出申请经其所在部门审核、医疗保健中心批准和备案后,方可在当地确定3家公立医院就诊,医疗费报销按定点公立医院执行。

4.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教职工到配偶、父母和公婆居住地的公立医院分娩的医疗费,需本人提出申请经其所在部门审核、医疗保健中心批准和备案后,按定点公立医院报销。

5.教职工因公外出,急诊可就近在一所公立医院就诊,凭本人所在部门证明按定点公立医院对待。教职工寒暑假在外地探亲、旅游,急诊可就近在一所公立医院就诊,按定点公立医院对待。特殊疑难病例,确需转外地(含外省市)治疗者,必须持三甲公立医院病情诊断、转诊证明,报校公费医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分管校领导批准,其医疗费按定点公立医院报销。其他情况异地就医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核,报公费医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分管校领导审批决定。

6.各类出国出境人员境外期间因学习、进修、考察、讲学、探亲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六、医疗费报销有关规定

1.公费医疗的药品及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参照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布的《省级机关公费医疗及离休干部药品目录库》(最新版)及《省级机关公费医疗及离休干部诊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最新版)(以下简称《目录》)。

2.各类人员一年内医疗费超过备用金的非自费项目中,报销比例如下:

表一:校内及在宁公立医院

人员类别

甲类药品

乙类、丙类药品、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诊疗(察)费

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子女(≤14周岁)

100%

《目录》中的比例。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子女(15-18周岁)

90%

《目录》中的比例减少10%

表二:定点非公立医院

人员类别

甲类药品

乙类、丙类药品、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诊疗(察)费

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子女(≤14周岁)

50%

《目录》中的比例,最高不超过甲类药品的比例。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子女(15-18周岁)

40%

《目录》中的比例减少10%,最高不超过甲类药品的比例。

2.1.离休人员参加“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

2.2.教职工的子女报销实行男单女双(年份)。

2.3.其他非公立医院医疗费原则上不予报销。

2.4.自购药品以及明文规定的自费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3.床位费实行限额报销: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最高限额50/天,低于50/天,按实际金额报销。厅局级干部的住院床位费按照省公费医疗的规定执行。

4.教职工在定点公立医院住院手术(含生育)、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等的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以及各种透析治疗的医疗费、心肌梗塞及脑血管意外的抢救费用,除去自费项目以后全额报销。后期的辅助药物治疗、一般免疫调节治疗及检查化验等的医疗费按照第2条的规定比例报销。

5.特殊药品:教职工因肿瘤等特殊疾病,需在定点公立医院内部门诊药店取药的,须凭医院证明、个人书面申请、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处方,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报销非自费药品,其中在职职工报销60%,退休职工报销70%

6.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员,按照工伤的报销政策执行。

7.江苏省规定的免费治疗病种,由政府部门按相应规定承担医疗费。

8.当年医药费报销的截止日期按照财务政策执行,每1220日截止报销当年医药费,当年1220-1231日发生的医药费于次年331日截至报销,过期不予办理。

9.根据国家、江苏省公费医疗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不予报销:

9.1.综合医疗服务类 :

挂号费、体检费、救护车费、陪护床费、会诊费、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家庭巡诊费、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出诊费、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尸体料理费等。

9.2.医技诊疗类

1)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

2)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3)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蛋白芯片法、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等。

4)医疗鉴定及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诊疗项目。

5)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电子束CT、照相与录象监测。

6)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除医用特殊材料外)。

9.3.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

1)属于美容类的非治疗移植项目。

2)口腔科类正畸、正颌、口腔种植、口腔修复等诊疗项目。

3)涉及义眼、助听器、眼镜、近视眼的诊疗项目。

4)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5)特需服务类。

6)未开展项目及其他功效不确切、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9.4.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磁热疗法、内科病推拿、中药蒸汽浴、足底反射治疗、医疗气功治疗、辩证施膳指导、煎药等。

9.5.特殊医用材料类

1)物价、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2)属于美容、健美、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类。

3)自费治疗项目的医用材料。

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9.6.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

1)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2)膳食费。

3)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9.7.其他

1)省物价、卫生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医疗费用。

2)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蓄意违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住院借款办理程序

1.教职工因病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先自垫费用,自垫费用超过2万元(不含2万元)的,可凭所住医院催款单及个人垫款凭据到医疗保健中心及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2.在职教职工、退休人员借款按借款金额的30%交纳预交金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出院结帐时多退少补。

3.单张支票借款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单张支票借款2万元以上者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借款总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者,应结清前款后方可续借。重病、大病患者确实需要连续借用支票的,按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进行结算。                                                                  

4.病人出院后必须及时结清医疗费,如出院6个月内不结账,暂停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5.非定点医院、外地诊疗、门急诊诊疗及不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项目,一律不予借款。

八、管理、监督和服务

1.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校工会、离退休工作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学务委员会、总务委员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务委员会。

2.加强校医疗保健中心药品采购和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3.建立教职工医疗费报销档案,科学管理,对非正常医药费报销情况予以监督。

4.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严禁违规开药、违规审批、违规报销,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九、附则

1.本办法经南京审计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生效。

2.本办法中未明确的有关事宜,按照江苏省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自202011日起实施。凡以前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4.若国家、省颁布新的公费医疗改革方案,本办法将及时予以调整。

5.本办法由校公费医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日常工作由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总务委员会医疗保健中心)负责。

                                                                                                                           2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