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务委员会招聘录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25 浏览次数: 187
总务委员会招聘录用管理条例
 

一、总则

总务委员会招聘录用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先内后外的原则。

本条例适用于总务委员会劳务派遣制、劳务合同制、返聘人员和非全日制用工。事业编制人员和雇员按人事处规定执行。

    二、部门编制和招聘计划的申报与审批

1、部门编制的申报与审批

(1)每年12月20日前,各二级部门根据部门本年度岗位设置和编制以及下年度工作需要,申报下年度各岗位编制。综合办公室汇总各部门编制递交总务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部门在核定编制内执行招聘计划。

(2)重要管理岗位和重要技术岗位如确因工作需要需变动编制的,各二级部门递交编制变动报告,经总务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2、招聘计划的申报与审批

    各二级部门根据总务委员会核准的部门编制,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综合办提交下年度招聘计划,由综合办进行需求分析与计划编制并实施招聘。

    用人部门提交招聘计划需填写《人员招聘申请表》,并附拟聘各岗位详细职位说明书,明确需求人员的岗位、职责及相关聘用要求;

需求计划拟聘用各类人员均须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总务委员会各岗位《职位说明书》的相关要求。

    3、紧急招聘需求

    因员工辞职等特殊原因需紧急招聘或特殊岗位专门人才招聘,用人部门随时填写《人员招聘申请表》,经本中心审批后报综合办,按申报和审批流程进行招聘。

    三、招聘

1.劳务派遣制用工招聘

招聘计划审批之后,由综合办发布招聘公告。应聘者到综合办填写《应聘登记表》,办理应聘登记手续。手续完成之后,普通岗位用工,由用人部门自行对应聘人员组织面试;重要管理岗位和重要技术岗位用工由综合办和用人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联合面试;面试结束后将最终录用名单报综合办,综合办组织录用人员填写《员工试用流转表》,开始试用工。

2.劳务合同制用工招聘

招聘计划审批之后,由综合办发布招聘公告。应聘者到综合办填写《应聘登记表》,办理应聘登记手续。手续完成之后,用人部门自行对应聘人员组织面试,并将最终录用名单报综合办。综合办组织录用人员填写《员工试用流转表》,开始试用工。

3.返聘人员招聘

招聘计划审批之后,由综合办发布招聘公告。应聘者到综合办填写《应聘登记表》,办理应聘登记手续。手续完成之后,由综合办和用人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联合面试;面试结束后将最终录用名单报综合办,综合办组织录用人员填写《员工试用流转表》,开始试用工。

4.非全日制用工招聘

    招聘计划审批之后,用人部门全权负责非全日制用工的招聘面试与录用手续,在录用手续结束之后,将《应聘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报综合办备案。

四、录用流转

   1.入职

    (1)综合办在审核并确认员工资料齐全,符合录用条件并经面试合格后,为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填写《员工试用流转表》。

具体流程为:

应聘者须向综合办正式提交以下材料(如因故不能及时提供,须向综合办行政部提出延期提交申请),缺一不可:

A.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技术等级证明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B.原单位离职证明;

C.三级甲等医院体检合格表(体检费用原则上由应聘者个人承担);

D.两张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

E.外地户口入职人员提供《外来人员就业登记卡》、户口簿复印件、暂住证; 本地户口入职人员提供《就业登记证》(入职后一周内提供)。

F.特殊岗位须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入职手续:

A.经查实应聘人员所提供资料虚假者;

B.被公安部通缉者;

C. 经证实既往工作经历中有不良记录者;

D. 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体检不合格者;

E.有其他不适宜从事目前工作的情况者。

(3)新员工报到时在综合办学习相关员工管理规定,并在试用期结束后签署劳动合同,特殊岗位人员在入职时应签署保密协议;

工作制服和相关办公用品由用人部门负责发放。

   (4)定薪

新员工按照总务委员会公布的相关薪酬管理规定按岗定薪,并实行试用期制度。

    2.员工试用

新员工执《员工试用流转表》到应聘岗位开始试用。

   (1)试用期限

    新聘员工统一实行试用期制度,具体试用期限,用人部门可依据新聘人员岗位、本人实际及拟聘用工形式等确定,原则如下:

普通岗位用工和返聘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重要管理岗位和重要技术岗位用工,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内用工部门须组织专门人员对试用工进行考核,试用期结束后出具书面考核结果。返聘人员及重要管理岗位和重要技术岗位用工,必须由综合办和用人部门组织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考核,并有书面考核意见。

试用期内,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出现重大失误给用人部门造成损失的,不再录用。

  (2)试用期间待遇

一般情况下,员工试用期工资按拟聘用并试用岗位薪资的80%发放,但不得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试用期间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员工主动离职,按岗位薪资的80%/22天发放日报酬。

特殊情况下,试用期间薪资待遇按照用人部门与员工约定拟定,报综合办,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3)试用期满转正及调薪

试用期满,所在部门填写《员工试用流转表》相关项目,逐级评审。

试用期考核合格,经总务委员会领导批准后,由综合办为其办理转正手续,从转正当日起执行新的薪资标准。

    3.调岗

若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调整,本部门同一薪级人员调整由用人部门提交调岗申请,写明调岗理由等相关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综合办,综合办根据有关程序向用人部门开据《调岗通知单》,办理调岗、调薪等相关手续。

本部门不同薪级或跨二级部门人员调整由用人部门提交调岗申请,写明调岗理由等相关情况,经总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批准后交综合办,综合办根据有关程序向用人部门开据《调岗通知单》,办理调岗、调薪等相关手续。

4.其他

正式录用之后,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员工若离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门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除扣除单位为员工缴纳和代缴纳的相关费用之外,用工部门有权处以一定比例罚款,罚款可以从扣除缴纳和代缴费用后的员工剩余工资内代扣;剩余工资不足的,用人部门有权向擅离岗位员工追讨。

用人部门有权按照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总务委员会相关管理规定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综合办及时与劳务派遣部门联系,办理辞退手续。

    六、其他

    本管理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本管理条例由总务委员会授权综合办部负责解释、修订和予以补充。

附注一:总务委员会招聘录用流程图

附件一:《人员招聘申请表》(详见下载专区)

附件二:《应聘登记表》(详见下载专区)

附件三:《员工试用流转表》(详见下载专区)

附件四:《岗位调整通知单》(详见下载专区)

附注一:       

总务委员会招聘录用流程图(编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