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务委员会加班值班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2-25 浏览次数: 194
总务委员会加班值班管理办法(修订)
 

一、总则为规范总务委员会加班、值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总务委员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总务委员会薪酬方案实施对象(聘任在岗的三级及以上部门负责人,加班值班待遇等执行学校科级及以上干部有关规定)。

三、加班值班原则

(一)效率优先。

除特殊岗位及总务委员会另有规定的岗位之外,均实行标准工时制。总务委员会鼓励各部门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及工时利用率,在标准工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各部门须对加班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按规定审批程序执行。

(二)劳逸结合,维护员工休息权益。

各部门安排、审批加值班时,在维护员工休息权利的同时兼顾考虑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对加值班频次、时间长短以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进行合理安排。

四、具体规定

(一)加班时间的限制。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加班认定。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时的,由各二级部门负责审批。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员工,按照国家及学校同类岗位相关规定执行。

3.值班不属于加班,按照相关值班规定执行,不列入加班及加班补偿范围之内。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1)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员工主动自愿延长工作时间或主动自愿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完成的,不在加班范围之内。

(2)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1小时以内的。

(3)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总务委员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4)开会、培训、接待、出差等。

(三)加班审批程序

1.平时工作日加班。加班前相关人员填写《加班申请表》,经三级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于加班当日17点前报二级部门负责人审批。

2. 公休日、法定假日加班。加班前一天相关人员填写《加班申请表》,经三级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于加班前一天17点前报二级部门负责人审批。

3.部门集体加班,可统一填写《部门加班申请表》,按审批流程审批。

4.每月5日前,各二级部门将本部门加班情况汇总报综合办公室。

(四)加班调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工作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安排调休,公休日加班的,以调休作为优先补偿方式。经营部门安排在寒暑假统一调休;管理部门当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当月调休的,安排在寒暑假调休。

员工有权要求将加班时间累计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所在部门安排,调休审批程序参照总务委员会请休假相关制度。

(五)加班费的计算发放

1.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总务委员会各部门加班费计算基数为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加班工资=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1.75天×8小时)。

2.加班费的计发比例

(1)平时工作日加班:每小时按员工小时加班工资标准的1.5倍计算。

(2)公休日加班: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的,每小时按员工小时加班工资标准的2倍计算。

(3)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小时按员工小时加班工资标准的3倍计算。

3.综合办公室负责汇总发放加班工资,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发放。

(六)值班规定与值班调度

总务委员会值班是指总务委员会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门卫、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或配合学校值班制度,安排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承担的临时性任务,一般不直接完成工作任务。

总务委员会行政值班执行学校相关行政值班制度。经营服务部门因经营服务需要可自行制定与本部门实际相适应的值班制度,报总务委员会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总务委员会包含楼宇管理员岗位在内的夜间睡岗时间属于值班。

总务委员会各项值班任务以学校及部门值班安排为准,一般以学期或年度为单位,不再另行审批。

(七)其他

1.公休、法定假日加班时作息时间与正常工作日相同。

2.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审批程序之外的加班,认定为无效加班。

3.各中心根据加班申请严格核对考勤记录,确保加班有考勤记录可循,严禁虚报加班。加班人员加班当日做好加班日志,以备查验。

4.加班请假

平时工作日加班期间确因特殊情况请假的,应向三级部门负责人提交请假单请假(注明加班请假字样)。

公休假日加班,到班前因故不能加班者,应以电话向三级部门负责人请假,事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注明加班请假字样),此项请假不予列入考勤。

5.加班费用支付实行总额控制,纳入二级部门经费额度(经营部门纳入经济指标考核)。

6.综合办公室定期监督检查各中心加班报表及相关备案材料,合理调配管理总务委员会员工加值班。

五、其他

(一)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或处于哺乳期(即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一周岁)内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加班加点。

(二)特殊或紧急情况的处置可突破加班时间限制和常规程序,但须事后补充有关手续。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四)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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