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务委员会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2-25 浏览次数: 195
总务委员会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管理,强化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南京审计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结合总务委员会工作特点和特殊性,特修订《总务委员会考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总务委员会正常运转的保障机制,是提高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的重要措施,总务委员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总务委员会和各中心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各中心必须选出工作责任心强、秉公办事的职工担任考勤员。

第五条  考勤员必须认真负责如实的填报考勤表,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各中心考勤表由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于次月3号之前(遇节假日顺延)报总务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七条  综合办公室、各中心根据总务委员会的考勤管理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遵照从严和科学管理的原则,可进一步细化考勤管理办法。

第八条  总务委员会职工的考勤情况与工资、奖罚、评优等挂钩。

              第三章    请假制度

第九条  公假。

三级部门负责人及以下职工因公外出,须向综合办或中心负责人提出申请,由综合办或中心负责人审批;综合办或中心负责人因公外出需向总务委员会分管领导请假。

第十条  迟到、早退与串岗

一、迟到、早退是指在规定的上班、会议或要求时间未准时到达或未经批准提前离开的行为;凡擅离本职岗位到其它处室从事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活动为串岗。

二、凡迟到、早退、串岗一次30分钟以上的,每次扣除绩效工资30元。迟到、早退、脱岗达到二小时按半天旷工处理。

三、无故迟到、早退、串岗每月超过3次按一天旷工处理. 累计4次按旷工两天处理。

第十一条  事假。

一、职工因办理私事请假,经批准后的假期为事假。请假时,必须填写请假单,写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准假。

二、假期期满后仍不能上班,需办理续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电报、信件等方式向部门说明情况,上班后补办续假手续。

三、事假每月以实际时间累计计算(两个半天按一天计),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四、事假实行严格控制,一个月中个人事假原则上不超过3天,超过3天部分1天按2天计算。每半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否则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五、事假的绩效工资按月累计扣发。事假扣当日的绩效工资(当日绩效工资=月绩效工资/22天计,下同)。

第十二条  病假 。

一、职工生病原则上应到学校医疗保健中心就诊,医疗保健中心根据就诊情况开具请假条,

二、如确需到基本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医疗保健中心开具转诊通知到基本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诊结束后持基本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资料到医疗保健中心开具请假条。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直接到基本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诊结束后持基本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资料到医疗保健中心开具请假条。

四、经医疗保健中心或基本定点医疗机构确诊职工因身体条件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按有关规定予以调岗或辞退。

五、职工因病无法按时上班者,应提前一天向部门提出报告,以便安排工作,特殊情况可当天电话向有关领导申请,假后补齐手续。
六、病假事后补假的,必须在医疗期结束两天内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提交相关病假证明;未在上述时间内补办审批手续的,按事假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主管部门酌情处理。

七、部门有权要求病假职工提供部门指定的校外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单据;凡在病假上弄虚作假,涂改证明以及通过不正当途径开据病假证明,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一经查出,按旷工处理。

八、根据学校考勤管理办法规定,一个月内病假3天以内者,扣发当日绩效的50%;当月病假超过3天的部分,按照实际病假天数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病假遇公休节假日的,计病假考勤,但公休节假日不计入扣发绩效工资天数;病假超过30天(二月以实际天数为准)的,属长病假,病假周期内,停发绩效工资,但其月应发工资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三条  病、事假批准权限。

一、职工请假在一天以内须经综合办公室、各中心负责人批准。

二、一天以上三天以内 (包括三天 )报总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审批。

三、 三天以上报总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审批,并在总务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备案。

四、按照学校考勤管理办法,正编雇员请假超过3天(不含3天)的,同时执行学校考勤管理办法的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旷工。

以下情况均被视为旷工:

一、一次性迟到、早退达2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计;

二、无故不参加规定会议、值班及政治、业务学习活动,按次计旷工1天;

三、不服从总务委员会或部门的工作调动或分配及安排,擅自不到岗或停止工作者;

四、不按正常手续办理请假或以生病为理由休假而无医院证明;

五、虽经准假,但提前离岗或逾期不归(计提前或逾期的天数);

六、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岗位,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七、无请假手续未出勤者或请假未获批准执意离开工作岗位者;

八、未经审批私自去其他部门工作或不上班的;

九、除小时工外,未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或提交辞职报告但未被批准,擅自离职的;

十、旷工半天扣发半个月绩效,年度考核不得参加评优;旷工一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视情节年度考核可定为合格或基本合格。旷工两天(水电设备运行、交通等特殊岗位旷工一天),用人部门提出解聘和开除申请,经总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上报学院人事处和有关部门,予以解聘或开除。

第十五条  婚假、产假、丧假、哺乳假、探亲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工伤假。

一、工伤假指按劳保条例和“南京市职工因公伤亡事故处理试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职工在生产区域中或因工发生负伤事故,经医生证明,并经专业部门审查、领导批准的,按工伤处理。

二、工伤假期间的工资发放规定:工伤发生后,工伤鉴定未下达前,职工申请病休的,按病假处理,办理病假手续,工伤鉴定出具后补发代扣工资。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七条  总务委员会职工凡出勤率高、工作勤奋且成绩突出者,将提出表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于因违反和触犯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法纪受到有关部处罚者;因违反学院和总务委员会的管理规章制度受到处罚者;因工作失职、工作态度恶劣给总务委员会带来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者;不服从总务委员会领导和组织调动、指挥者;工作作风散漫、目无组织纪律、不服从教育者,参照学院《专职教师以外各类人员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置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务委员会授权综合办部负责解释、修订和予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