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维修项目管理规程
发布时间: 2017-03-27 浏览次数: 216

    为了更好的加强我校小型维修项目的管理,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不断推进小型维修项目管理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小型维修项目的质量和及时完成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在本校内实施的小型维修项目,应遵守本规程。本规程所称小型维修项目,是指1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项目,包括土建、维修、绿化、劳务、保洁、水电管理等。

    1、小型维修项目的立项须由学院使用部门填写项目申请表后由总务委员会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

    2、承接小型维修项目的单位必须是在总务委员会备案的合格分承包方内选择,所有项目必须在乙方资质所允许的范围内。

    3、5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项目须在与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与所签总协议的前提下由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成立的议标小组讨论确定后以派工单形式下达给协议单位;5万元~10万元之间的零星工程项目小型维修项目须在三家以上所录合格分承包方内进行招标择优录用,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议标小组讨论确定后报总务委员会审批。小型维修项目方案批准后,由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安排组织施工。

    4、以上小型维修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院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5、小型维修项目施工须择优委托相应监理单位,

    6、小型维修项目施工前,施工人员进驻现场后要到院保卫处及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7、小型维修项目施工中,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必须对每项工程派出项目联系人(工地代表)具体协调工程的各方关系,处理工程中的问题与矛盾,工程项目联系人要对其所联系的工程的质量和工期承担相关责任。

    8、小型维修项目施工中,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应加强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努力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对检查情况应做好必要的文字纪录。

    9、小型维修项目施工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和相关材料验收等工作,做好验收资料的保存、归档工作。

    10、小型维修项目施工中工程付款必须先由承包单位根据承包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提出书面付款申请,报监理审核,经项目联系人和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领导签字后,财务审批后送总务委员会、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后付款。

    11、工程施工结束后,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应积极组织做好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工作。

    12、 小型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后,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应及时将工程档案、工程造价材料及其它材料整理归档,审计后及时报送院档案室存档。

    13、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要做好甲供材料的质量把关工作。

    14、小型维修项目决算的审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结束后,在15天之内向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提交工程竣工决算书,由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工程部负责对决算书进行初步审查。

    15、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工程部在进行决算初步审查时,对于审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总务委员会进行协调,并由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总务委员会负责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后由总务委员会提交校审计处审计。

    16、工程在竣工决算时,应扣除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相应费用,以及应交的水、电等费用。

    17、工程审计完毕后,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结束,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和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