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制员工续聘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时间:2014-02-25
综合办、各中心:
为保证劳务派遣制员工聘任工作的连续、规范,现就续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派遣期考核与续聘
1、对2014年1月31日派遣期到期的劳务派遣制员工,各用人部门应结合年度考核,进行派遣期评价,并请于2014年1月20日前将派遣期考核结果报综合办,注明续聘情况。
2、对派遣期满本人不愿续聘的员工,须在1月20日前,由本人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部门审批,交综合办,不再续聘。
部门同意续聘,员工本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员工本人同意续聘。
二、劳务合同制员工续聘按照劳务派遣制考核续聘流程一并进行。
特此通知
总务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