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总务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作者: | 发布时间:2014-02-26
 
 

一、 结婚年龄:

法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

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

二、婚假产假:

晚婚年龄依法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三天),女方达晚婚年龄后怀孕的第一次生育,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在规定的假期内视为出勤。

三、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上环2天,取环1天,男扎7天,女扎21天,人流14天,人流加上环16天,人流加结扎30天,中期引产30天。在规定的假期内休假视为出勤。

四、再生一个孩子的条件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疾病,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3、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5、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6、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7、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

1、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妻;

2、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

3、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一孩的条件,但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