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总务处
南京审计学院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补充规定
作者: | 发布时间:2017-03-31
 

根据南京市房改政策和本校实际,对《南京审计学院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南审院【200336号)作如下补充。

1、各年度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总额,由学校根据财力统筹安排专项预算经费。

2199811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老职工”),来校服从安排,爱岗敬业,在本校工作满5年方可提出申请。

3、引进人员(及家属)按引进时与学校签订的引进协议执行。

4、申请人首先按大类进行排序,大类顺序为:离退休职工、在南京审计学院(含原金专)工作满10年的“老职工”、来校工作未满10年的“老职工”。

5、在同一大类的申请人中,在预算内按先解决无房户、后解决补差户的原则进行补贴,同种情况的按得分高低排序。

6、计分办法

1)职称、职务任选一项计分。职称分:正高34,副高30,中级27,初级23;职务分:正厅级34,副厅级32,正处级30,副处级28,正科级26,副科级24,一般干部22,工人20

3)工龄分:1/年。

4)校龄分:1/年。

5)总分=职称(职务)分+工龄分+校龄分。

6)分数相同时,按出生日期排序。

7、当年申请未排上领取补贴者,在下一年度同类户中优先排序。

       8、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