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合理配备、物尽其用”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并不断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掌握财产动态,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财务处、审计处、图书馆、总务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落实上级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和学校有关制度,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负责指导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审核研究相关问题。
第五条 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学校与院、部(处)、中心两级管理体制。
(一)总务委员会资产设备管理中心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全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或参与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2、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实物总帐、分户分类帐的登记,年度报表编报等管理工作。
3、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报废的审核及处置工作。
4、对全校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总务委员会招标采购中心和教育技术与网管中心分别代表学校负责各类固定资产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参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计划的论证工作。图书馆按学校制定的图书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全校图书资料(包括各部门及个人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
(三)各院、部门、中心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在其资产管辖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各二级部门应按规定配备具有较强责任心和工作能力的同志担任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正确使用《江苏省省属高校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其安全运行,按管理系统授权,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调拨处置、系统录入登记、处置申请工作。
2、协助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好离职离岗人员的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退休或因工作调动的离岗人员,需填写《南京审计学院教职工离校固定资产交接表》,由交接双方签字认可,并经本部门资产管理员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引进人才调离离学校,所配置的固定资产,由学校人事部门提出意见,退出实物或折价退款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3、及时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账卡的核对、标签粘贴和有关资产统计、调拨工作。
4、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协助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办理本部门的资产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教学科研等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应列为固定资产。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家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后勤经营服务中心、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和实体购置的固定资产,为学校固定资产,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进行管理。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及江苏省省属高校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十六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及植物;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机械;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及器具;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入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按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以及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合并计价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不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验收与变动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学校购置固定资产按要求在省教育厅审核的年度资产增量计划范围内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购置,按照《南京审计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采购方式,生成待采购资产明细,交由采购人采购。
第十二条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由采购单位组织、资产设备管理中心、使用单位参与验收,填写《南京审计学院固定资产入账(领用)表》,办理领用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保证账物与账实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的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资产的登记和会计入账工作,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待决算审计后再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和使用单位办理接受和交接,按照凭证、填写《南京审计学院固定资产入账(领用)表》,办理使用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二)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四)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并及时书面通知财务部门,对有关固定资产账面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固定资产出租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必须向省教育厅报批,其中:出租资产单项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须经教育厅直接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出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不改变固定资产原有使用功能的季节性、临时性出租,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其收益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经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确认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出租固定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可由学校自行进行公开招标招租,并将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不改变固定资产原有使用功能的季节性、临时性出租除外。
第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认可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合同,其中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 学校将房产、车辆、场地等固定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同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和核对的过程。资产管理部门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使用状况进行清查盘点,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经济责任制,将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落实到使用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按照《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
(一)资产设备管理中心设置并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对通过购置、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取的固定资产要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并办理入库手续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实物明细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学校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入库凭证和相关单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按系统的要求,配备兼职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固定资产,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手续,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三)图书馆应定期向资产设备管理中心汇总报送图书数量及金额。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资产设备管理中心要与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上级部门审批。
第七章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学校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用、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二)置换是指学校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和占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对外捐赠是指学校将尚能使用的固有资产,支援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学校对已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学校固定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单位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论证,确需报废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工、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需要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报废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二)总务委员会或教育技术与网管中心以及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对需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鉴定确已无法使用或无维修利用价值的资产,按规定审批权限办理报废手续:
1、资产总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审批后办理报废手续。
2、资产总价值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报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办理报废手续。
3、资产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报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由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办理报废手续。
4、资产总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由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办理报废手续。
(四)报废固定资产由资产设备管理中心汇总后,经学校批准,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批。
对已批准同意报废的资产由资产设备管理中心收回登记销账。若使用部门欲拆除其中可利用的零部件,须书面征得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同意,并在报废清单中加以说明。部门或个人提出固定资产报废,但尚未经批准的待报废资产应由部门负责保管,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经批准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资产设备管理中心组织、学校纪委监督进行处置。处置残值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财务处、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应根据上级审批文件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其他处置行为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参照第二十六条标准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务委员会资产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公布的各类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