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浦口校区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指浦口校区沁园东侧新建16—21幢住宅,单套建筑面积43m2,此房产权属于学校,租赁者既无房屋所有权也无长期居住权。
第三条 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遵循房源公开、排序入住、租赁居住、委托物业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直接入住对象
2014年起与学校签订协议中约定需要安排入住的引进人才。
第五条 申请入住对象
2008年(含2008年)后入校,原则上具有硕士学位的青年教职工,在南京市无住房(夫妻双方中一方已购商品房或二手房、已领取单位住房补贴者均视为有住房)。
第三章 申请手续及流程
第六条 申请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排序办法:
按职称排序:正高职称、副高职称、中级职称。
职称高者先租;同级职称双职工先租,其次年龄大者先租(申请人)。
(选房排序方法同上。)
第七条 工作程序
(一)公布房源。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已通过的入住人员名单和分配方案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排序选房。
(五)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实行租赁协议制度,申请者必须签署认可后方可入住。房租由财务部在本人工资中扣除;保证金交财务部;网络、通讯、水、电费用等自理。
第四章 租期与租金
第八条 租金标准
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房租按市场价格变化进行调节,租金按相邻浦口区市场标准执行并按年度作出相应浮动。房租若有变化,提前3个月通知各住户。若因市政建设、学校发展需要,需拆迁租住房,所有住户必须服从需要无条件搬出且不作为拆迁户处理(提前3个月通知各住户)。
租金标准由校工会、组织人事部、纪委、财务部、总务委员会人员组成调研小组进行市场调研后由学校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租期
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每一租赁期为2年,租赁期从入住协议签订之日计算,申请续租者须经学校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五章 租赁住房管理
第十条 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为学校公有住房,总务委员会资产管理设备管理中心为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入住
(一)租赁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户必须与总务委员会资产设备管理中心签订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
(二)住户凭总务委员会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开出的入住通知单和租赁协议到学校财务部交纳入住保证金5000元/套。
(三)住户凭入住通知单、租赁协议、交纳保证金的收据到物业管理部门领取钥匙、签订物业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物业管理由学校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承租期内承租人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住户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全面履行租赁协议,不得对所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装潢),不得改变住房结构,室内的公用物品和设施不得私自随意拆改或任意损坏,承租期内室内家具、电器、灯具、洁具等资产的维修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公用部份维修由学校负责。禁止饲养宠物犬、禽畜等,如违反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饲养者承担。
第十四条 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仅供符合条件的青年教职工及其配偶居住,不允许其他人员居住。
第十五条 退租规定
凡发生下列情况者、承租人一个月内应办理退租手续:
(一)租赁期已满的;
(二)与学校解除工作合同关系的;
(三)公派出国或因私出国逾期一个月未归的;
(四)擅自转租或转借住房、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的;
(五)已在校外购房或已领取住房公积金、且新房交付时间已满六个月的;
(六)其他违反租用协议的。
第十六条 协议期满,住户自行结清水、电等费用,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验收退租房,个人购置的家具、电器等在退租时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凭物业管理部门的退房验收单,经总务委员会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学校财务部退还入住保证金(不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由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学校公布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