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总务处
南京审计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作者: | 发布时间:2019-05-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省委教育工委《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苏委教组〔201498号)和《江苏省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实施办法》(苏组通〔2012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有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坚持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大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以提高发展大学生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认真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严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程序和纪律,严格执行大学生党员发展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按照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考察

第四条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自愿申请入党的,应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基层党支部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自然情况;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第六条  各基层党支部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要指派专人在一个月内找其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方式产生人选,由基层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所属党委、党总支备案。其中,28周岁以下的团员拟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需经共青团组织推优、公示。

1基层团支部按照党委的要求和校团委关于推优工作的部署,每学期开展一次推优工作,每次推优名额不超过本支部团员人数的15%。各团支部组织召开团员推优大会,在递交入党申请书、具备发展党员基本条件的优秀团员中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召开会议。团支部根据得票情况,确定初步推荐人选名单(被推荐人得到的赞成票须超过实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报分团委审核。

2分团委根据各团支部报送的名单,结合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进一步考察审核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拟推荐名单,及时采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网络公示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推荐人选个人基本情况、分团委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分团委调查核实,并研究作出决定。公示期满后,分团委确定推优人选,填写《共青团推优审核表》,向基层党支部推荐。团组织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3基层党支部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并向所属党委、党总支备案。

第八条  基层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要与入党积极分子定期进行谈话,了解其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其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情况,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基层党支部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有计划地安排他们进青年共产主义学校学习等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基层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思想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对国内外形势、党的中心任务和学校重大工作的认识;本人在学习、生活、工作方面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基层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主要考察:对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掌握情况;入党动机、学习和工作的态度、参加集体活动、对待个人利益的态度、日常生活中的言行等情况;学习或履行本职工作情况等。并将考察意见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上。

第十二条  各基层党支部每学期末要向所党委、党总支汇报考察情况。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情况作一次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

第十三条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入党积极分子毕业或调动工作时,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其所去单位党组织;对外单位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制订相应的培养措施,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发展党员工作例会(一般每学期一至两次),分析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研究发展党员计划。每年初将本年的发展计划报组织人事部,9月底可对计划作一次调整再报组织人事部。未经组织人事部同意,未列入该年度发展计划的对象原则上不予发展。

第十五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可列为发展对象。各基层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的具体步骤为:

1.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的意见

2.召开群众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须有两名党员参加,与会人员需对其能否发展表明自己的态度,谈话内容需详细记录,分思想、学习、工作及生活四个方面,并将提到的优缺点分开记录,确定学生发展对象还要征求有关领导、任课教师、辅导员等方面的意见

3.28周岁以下的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需经共青团推优

4.基层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提出初步人选

5.所属党委、党总支审核确定并备案。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确定发展对象过程中,对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不能予以确定: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不满一年者;团组织推优不过半数者;在校期间,受到校级及以上纪律处分者。对群众座谈会意见或基层党支部内部意见分歧较大的,暂缓确定。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与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党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每季度至少向基层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第十八条  各基层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基层党支部要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形成结论性的政审材料,结合党内外群众意见,形成发展对象综合审查意见,提交所属党委、党总支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通过分党校有计划地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学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条  接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基层党支部委员会在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决议,提出拟发展党员名单并向所属党委、党总支上报预审材料。

第二十二条  拟发展学生党员应具备以下要求:

1德育方面:①学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发展和时事政治,在重大问题上和党组织保持一致;②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入党动机端正,对加入党组织有较为成熟和正确的认识,自觉接受党组织的考察,在考察期内递交书面思想汇报4篇及以上;③自觉学习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参加发展对象培训班学习且成绩合格;④有良好的道德养成,关心集体,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组织纪律观念强,有良好的群众基础;⑤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或吃苦奉献精神,在学校重大工作或集体活动中有良好表现;⑥获得过一次校、院级及以上表彰(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⑦综合素质测评等级“B+”及以上

2智育方面:①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3.0且无积欠学分现象,并获得过奖学金(含“社会工作奖”及各类单项奖)一次;②第三学期至第五学期的学生英语等级或计算机等级达到学位要求,第六学期及以后各学期的学生英语等级和计算机等级同时达到学位要求。针对研究生院、金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少数民族学生、边远地区学生和文体特长生,各所属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智育要求并报组织人事部批准后施行;③专业学习情况可征求各书院导师和各学院专业教师的意见。

3体育方面: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体质健康达标,课外体育锻炼成绩均合格。

4其他:①重视致公情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认真参加各类实践(实习)活动和义工服务活动,综合表现良好;②在校学生会、大学生艺术团等各类学生团体的活动中表现突出(可征求校团委、艺术教育部的意见)。

对个别特别优秀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发展党员的具体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应严格控制。特别优秀指在省级及以上英语、数学等学科学术型竞赛活动中取得名次,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在省级及以上文体竞赛、实践创新训练计划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取得名次或获得表彰等;作出突出贡献指在校、书院的中心工作、重大活动或日常学生活动中表现突出,或见义勇为等。

第二十三条  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学生发展对象材料由所属党委预审,教职工发展对象材料由组织人事部预审。发展对象预审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党支部综合审查报告、自传、外调函、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团组织推荐表、思想汇报、学习成绩单、奖惩情况、群众投票测评、团校结业证、党校结业证等。党组织根据需要可听取执纪执法等部门的意见。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发展入党: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进修或工作人员,我校一般不负责其发展入党工作(其入党申请书应交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必要时配合其原单位党组织做好发展工作);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未经过党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对拟发展入党的发展对象情况要进行公示。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基层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所规定的职责,指导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

基层党支部委员会对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再提交基层党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基层党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五条  基层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1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履行岗位职责、个人经历等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基层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包括推优意见、群众座谈会意见、学生学习情况、教职工履行本职工作表现、政审结论、公示结果等;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5发展对象对大家所提意见表态。

6基层党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7通过基层党支部大会决议。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基层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时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表决,提交上级党组织审议。

基层党支部大会可让其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表决结束后,可以请新发展的党员和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谈谈体会。

第二十六条  各基层党支部在支部大会结束后,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一并报所属党委、党总支。

第二十七条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总支委员直属党支部委员或组织员)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报。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校党委或所属党委审批。通过接的学生预备党员由所属党委审批,报组织人事部备案;通过接的教职工预备党员由所属党委、党总支审议后,报校党委审批。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党委会审批两个及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各党委应及时将审批意见通知基层党支部。基层党支部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通过审批者,要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条  党委对基层党支部上报的接预备党员决议,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并由组织人事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一条  对在教学科研以及重大事件中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校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各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新接的预备党员编入一个基层党支部。预备党员要认真参加各项党内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

第三十三条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组织新接收的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要主动向基层党支部汇报思想每季度至少提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各基层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将有关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发现问题及时本人谈话。学生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体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16学时,青年教职工预备党员集体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毕业或调动工作时,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教育和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其所去单位党组织。对外单位转来的预备党员,要认真审核所有入党材料,如缺少有关材料,应及时与原单位党组织联系,将材料补齐,并继续进行教育考察。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及时主动向基层党支部递交书面转正申请书。基层党支部应时(一般在期满一个月内)讨论其能否为正式党员。超过三个月未讨论的,要及时向所属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说明原因。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期期满仍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应报请所属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备案。出国期间,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所属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其在国(境)外表现情况应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继续进行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基层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基层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报校党委备案。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基层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

1.本人向基层党支部出书面转正申请思想汇报

2.基层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3.基层党支部委员会审查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形成对预备党员的综合考察意见

4.对拟转正预备党员情况进行公示

5.基层党支部大会讨论,着重讨论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中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吸收入党时支部大会提出缺点改正情况,提出是否能转正的意见

6.基层党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将决议内容填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学生预备党员所属党委审批,教职工预备党员报所属党委、党总支审议,报校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八条  各党委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拟转正学生预备党员参加转正答辩

第三十九条  党委对基层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两个及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审批意见填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将《党员转正备案报告》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四十条  组织人事部、党委应及时将审批意见通知报批的基层党支部基层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工作调动、升学等原因转入的党员入党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组织人事部批准,对其预备党员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四十二条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于新转入预备党员,应加强教育和考察。学生预备党员入校六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期满的推迟讨论,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考察表、思想汇报等及时存入其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学生党员由各所属党委负责,教职工党员由组织人事部负责。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自查一次,年底将全年工作总结(含自查情况)报组织人事部。

第四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发展党员计划,科学制定本校各单位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计划数。发展党员必须使用省委组织部印制的有年度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如发现使用非本年度或其他方式印制的入党志愿书,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根据校党委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要求,积极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实行宏观管理、统筹安排应加强对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考核,对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党委、党总支要选配好基层党支部书记和兼职组织员,各基层党支部要选配好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四十八条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按党员信息统计口径要求分别建立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名册和有关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杜绝疏漏、延误和遗失等现象。

第四十九条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和程序,公正、客观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认真把好“入口关”,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审计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南审党委组发〔20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流程图.doc

2、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doc

3、发展党员预审情况登记表.doc

4、关于领取《入党志愿书》的报告.doc

5、学生党员发展备案报告.doc

6、拟发展教工党员的报告.doc

7、批准新党员通知书.doc

8、预备党员考察表.doc

9、学生党员转正备案报告.doc

10、教工预备党员转正的报告.doc

11、《入党志愿书》审查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