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复学有关事项告知
作者: | 发布时间:2020-01-06
1、复学诊断证明应由学校所在地定点医院开具。
2、复学条件:
( 1)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以及重症菌阴肺结核患者(包括有空洞 / 大片干酪状坏死病灶 / 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患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
( 2)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 X 光片病灶明显吸收,后续 2 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并且至少一次痰培养检查为阴性 ( 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 1 个月) ;
( 3)耐多药患者和利福平耐药患者经过规范治疗,达到治愈或治疗成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