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务委员会2万元以下的小型零星维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小型零星维修工程管理,规范流程,提高维修效率,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小型零星维修是指单项(因工序等原因不能再拆分的)估算价在2万元及以下的水电、木具、小型土建等维修项目。为了保证维修的及时性,节约维修资金,原则上由总务委员会零星维修部负责实施,如零星维修部不能解决的另行安排。
第三条 总务委员会是学校小型零星维修项目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与管理。总务委员会基建维修中心作为小型零星维修项目的甲方具体负责维修方案审定、任务单发放、施工监管、验收、项目送审等;零星维修部作为乙方具体负责实施零星维修。
第四条 维修费用从年度房屋维修费预算中列支。
第二章 维修前期管理
第五条 小型零星维修工程实行随时报修、快速勘查、及时实施的管理程序。
第六条 零星维修部服务要主动、热情、周到、高效;加强巡查,早发现、早维修、及时解决;严格按维修程序、操作规程执行,确保维修质量。
第七条 维修项目报修
1、电话报修
零星维修部负责接受电话报修。设立24小时维修报修电话(025-58318370)。
2、书面报修
书面报修直接由报修部门报送总务委员会基建维修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后,报总务委员会审批。
3、维修要求
小修24小时内完成,大修72小时内完成,特殊项目维修与使用部门协调确定维修完成时间。
第八条 维修任务单发放
报修内容经零星维修部汇总分类后,交基建维修中心审核,基建维修中心与维修部共同到查看现场,制定维修初步方案,估算维修费用(紧急维修,零星维修部可以先行处理,后报批)。
1、维修费用不高于1000元,且在零星维修部维修范围内的,由基建维修中心直接发放任务单给零星维修部进行维修。
2、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低于5000元,且在零星维修部维修范围内的,由基建维修中心及总务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基建维修中心发放任务给零星维修部进行维修。
3、维修费用超过5000元,低于20000万元的,由基建维修中心及总务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并报总务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基建维修中心发放任务给零星维修部进行维修。
第三章 维修项目实施
第九条 实施维修
零星维修部在接到维修任务单后,由维修班组长、派工员对报修任务进行合理安排,填写派工单,派出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1、维修人员按派工单内容进行维修。
2、维修过程中如遇增加项目,需经报修部门、基建维修中心确认。
3、维修完成后由报修部门、基建维修中心签字确认。
4、零星维修部安排人员对报修部门进行维修回访,监督维修完成情况。
第十条 维修项目监管
1、基建维修中心安排人员对维修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进行控制管理,对关键工序、隐蔽性部位进行检查验收。
2、基建维修中心加强工程项目工程量签证管理。
第四章 竣工验收、决算、送审、结算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前,由零星维修部先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基建维修中心组织进行工程预验收。
第十二条 决算、送审
零星维修部完成决算后,由基建维修中心送学校审计部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结算
零星维修部根据审计结果以内部结算单的方式从学校财务部结算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