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总务处
南京审计大学水、电、气管理办法
作者: | 发布时间:2020-09-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水、电、气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基建、经营服务及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需要,建立良好的水、电、气供用管理工作秩序,使其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南京市城市供水用水办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审计大学所有使用部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总务委员会是学校水、电、气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校水、电、气基础设施、设备的规划、管理以及水、电指标的核定,并按规定做好奖惩工作。

第四条 总务委员会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水电管理部是水电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在学校和总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水、电系统的保障、安全运行、维护,履行管理、检查、抄录、收费和监督职能。

第五条 总务委员会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对水电管理部的业务进行监督、评价和考核。代表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违章使用我校水、电、气的各种行为进行劝止,责成相关用户做出损失赔偿,并提出给予校内通报批评或取消责任部门及个人评先、评优资格的建议;对屡次违规不改及拒缴相关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可停止供水、供电。

第六条  总务委员会饮食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校用气基础设施、设备的规划、管理以及保障、运行、维护,履行管理、检查、收费和监督职能。

第七条  经营性部门和学生公寓缴纳的水电费,由总务委员会综合办公室财务部进行汇总,并定期交学校财务部。

第三章  水、电、气供用管理

第八条 水、电、气供应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水、电、气管理法令、法规,妥善处理学校与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的关系。

(二)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要求,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及时提出水、电、气基础设施的合理化配置方案,以免管用脱节。

(三)严格执行供用水、电、气设备的运行规程,保证供用设施安全运行,确保正常供给。

(四)认真做好水、电、气费用回收工作,每月及时将抄收的水、电、气表读数汇总到学校财务部,并通知、督促使用单位按时交纳费用。

(五)加强节水、节电、节气的宣传工作,提高节能意识。同时积极采用新的节能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能经验,减少浪费,降低水、电、气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 水、电、气使用管理

(一)使用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维护学校水、电、气设施安全,确保水、电、气使用的正常运行,配合总务委员会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饮食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应作妥善处理并及时与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饮食服务中心联系。

(二)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用气由管理部门装表计量。使用部门应妥善保护,发现故障及时报修。使用方有责任维护本部门的水、电、气管线及计量表设备的安全,有意毁坏计量表或损坏不报、不修的行为视为窃水、窃电、窃气。

(三)不得随意接水、接电、接气和私自转供水、电、气资源,不在校园公共管线、消防栓、路灯线或其他公共管线上就地取材接拉管线。校内建筑物所有进水、进电点均应按指定的位置就近装接计量表,否则视为私拉乱接行为。

(四)水、电、气计量表一经安装使用,其管理权归总务委员会所有,水、电计量表安装、移位、拆除、铅封均由总务委员会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负责办理,用气计量表由总务委员会饮食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不可擅自拆卸变更。

(五)各类大型户外活动、考试及其他公益性质的临时水、电使用,应提前3天向总务委员会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提交申请,说明使用场所、时间及功率,登记备案。

(六)各类营利性活动的临时水、电使用,应提前3天向总务委员会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提交申请,说明使用场所、时间及功率,登记备案,并预交500元保证金,使用结束后,活动承办部门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各类盈利性临时用气,应提前3天向总务委员会饮食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说明使用场所、时间及用量,登记备案,并预交1000元保证金,使用结束后,按实结算。

(七)基建施工用水用电,工程队在进场前向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设备负荷大小、性质等有关事项,经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签批上报总务委员会领导审批。基建项目动工前,施工单位需持基建相关批文到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填报《施工用水用电申请单》,如实填列表中内容,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水电。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按核定负荷操作,增加设备负荷要重新申请核定,以免造成管线网络压力波动,冲击管网稳定运行。

(八)各施工单位用电按要求规范建造配电室和配电箱。开关、闸刀、进出主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配置相应容量的计量表,始终保持配电室和配电箱设备的整洁安全,确保仪表读数准确,以便随时接受水电管理人员的检查。

(九)基建施工需要临时停电、停水、停气的,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前3天将签批后的停水、停电申请送交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审核,停气申请送交饮食服务中心审核,经同意并通知到有关受影响的单位后方可操作。

其他部门需要临时停水、停电、停气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事由、时间、地点,报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签批后,将停水、停电申请送交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停气申请送交饮食服务中心审核,经同意并通知到有关受影响单位后方可操作。

第十条 水、电、气供用新增、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校区内的水、电、气设施由总务委员会管理,设施的挪动、挪用、变更、嫁接须经总务委员会同意。

(二)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和新增用电、用水、用气项目,由使用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务委员会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饮食服务中心安检人员现场勘测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各学院、部门如有改造项目,应前10天向总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项目规模、用电用水参数、开始和竣工时间等相关情况。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现场勘测,确认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及对周边管网安全无影响等因素后,申请单位在申请上签字,并到学校财务部交纳1000元水电安全使用保证金,方可开工建设。竣工后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在现场抄阅水、电、气用量,申请单位结清费用后,学校财务部返还保证金,改造项目验收合格后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恢复水、电、气供应。

(四)临时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的按新增项目处理)需拉管线的用户,应向总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事由、时间、地点,经审批后,到总务委员会综合办公室财务部交纳1000元水电安全使用保证金后方可接通使用。使用结束后,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现场抄阅水、电、气用量,用户结清费用后,总务委员会财务部返还保证金。

(五)对各使用单位的用电负荷加强控制和管理。因教学、科研需要确需增加500W以上(含500W)电器设备(如空调、暖风机、电热水器等大功率设备)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领导签批后送交总务委员会审核,经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安检人员现场勘测核准后方可安装使用。

(六)对各类施工、改造、临时用水、用电、用气项目,在使用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总务委员会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报停水电表,向饮食服务中心报停用气表,并协助管理人员做好水电气系统的终结工作,经安检人员现场勘测核准后拆卸计量设备。

第四章 水、电、气费用收取管理

第十一条 水、电、气费用收取范围

(一)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或有经营行为的单位等用水、用电、用气(含经营网点、企业办公、经营、生产、各类临时使用及各单位下属经营单位)。

(二)各二级学院、教工宿舍、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办公室、门卫值班室、保安值班室。

(三)校内合同能源管理单位。

(四)学校各部门使用校内资源进行各类培训,需提前3天书面向总务委员会报批。

(五)各种有商业性质活动用水、用电、用气(广告宣传、推销产品、临时摊点等)。

第十二条 水、电、气价格

    水、电、气回收价格均参照南京市民用水价3.1元/吨、电价0.54元/度、气价2.6元/立方米、基建用电价0.794元/度、商用电价1元/度执行。电信、移动、联通及商务部管理的各经营网点按1元/度价格执行;经营网点气价按饮食服务中心收取办法执行;各类利用校内资源进行培训的部门,水、电费用按5元/人/天收取;承租学校场所开展各类经营的项目,按南京市规定的水电价收取费用。如遇南京市价格调整,学校水、电、气回收价格随之调整。

第十三条 交费时间

    (一)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负责每月25日到30日抄表,次月10日前将各用户使用水、电、费抄送给学校财务处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经营租点水、电费在总务委员会网站上公示。饮食服务中心负责按月抄录用气表计及结算手续。计划电量、水量部门由学校财务部直接划转。经营性部门水电费用总务委员会财务部负责每月将收缴的水电费用交纳至学校财务部。

    (二)经营性部门的水电费用由各使用部门自行承担。由管理部门每月25日之前抄录汇总送经营性部门审核,并在总务委员会网站上公示,三日内无异议视同认可。由管理部门出具水电费汇总表逐级上交至学校财务部。(如有异议,由异议部门派员会同管理部门现场确认)

第十四条 水、电、气安全、节能管理

    (一)总务委员会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水电管理部每年至少5次对学校各部门及二级学院的安全使用水电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在校园网上公示,由被检查部门进行整改。如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或停止供应水、电、气。

    (二)总务委员会水电与维修管理中心水电管理部每年底对各部门、单位水、电设备进行统计、复核。饮食服务中心每年底对各部门、单位用气设备进行统计、复核。

    (三)学生宿舍水电安全使用工作由总务委员会协同学务委员会、各书院、学校保卫部,不定期进行检查,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可集中控制的空调(VRV、中央空调)实行集中管理。夏季环境温度低于 30℃、冬季环境温度高于 5℃时停止使用空调。图文中心内的空调开启温度为环境温度冬季70C时、夏季280C。空调的启动与关闭由总务委员会集中管理。办公场所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 26℃,冬季不高于 20℃。其它各办公室的分体空调参照此规定执行。

    (五)路灯:安装电子钟控,开启时间依据季节和天气及时调整。

    (六)物业管理部有义务对教学、办公楼宇、走廊等照明进行管理,不开长明灯,不开无人灯。

    (七)学生宿舍托管单位有义务对学生公寓走廊等照明进行管理,不开长明灯,不开无人灯。

    (八)教室照明依据季节、日照情况开启,除通宵教室外,教室熄灯时间为22:30。晚自习教室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弹性动态开放。教学资源管理部有义务进行管理。

    (九)户外运动场照明灯具由校体育教学部统一管理,与路灯时间同步,总务委员会协助调整开启、关闭时间。

第十五条 水、电、气指标核定及考核与奖励

(一)以各部门、楼宇和公共部位上年度的水、电、气实际用量为基础指标(有新增报备的部门将重新核定基础指示),核定下年度的水电气指标。

(二)各部门的实际水、电、气用量小于计划额度,节约部分的50%作为奖励;各部门的实际用量超过计划额度,超支在10%以内,部门承担50%,学校承担50%。超支用量超过计划额度10%-20%,使用部门承担超支的80%,学校承担20%。超支用量超过计划额度20%以上,由使用部门全部承担。

(三)学校总水电计划额度节约部分的20%作为节能改造专项费用,其中的10%-20%作为对节能管理人员的奖励。

(四)全校师生员工应积极参与学校水电管理,积极为学校节约资源、减少水电费开支建言献策。总务委员会将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举报违章使用水电气的个人予以相应的奖励。

(五)对举报、查获窃电、窃水、窃气的有关人员,经核查属实后,将对举报人员进行适当的奖励。

(六)查处水电气用户的违章罚款全额上缴总务委员会财务部,作为水电气管理奖励基金。

第五章  违章处理规定

第十六条 违规使用水、电、气的处理规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责任人与部门负责人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一)违反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部门及负责人。

(二)超计划使用水电费的部门,按第四章第十五条第(二)款执行。部门及负责人取消年度的评奖、评优资格。

(三)私自拆封水、电、气表铅封或故意人为损环造成水电气表失准,产生的损失由用户承担,水、电、气费按照该用户全年最高用量的双倍计算,并报相关部门登记,年度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怀疑水电气表计量不准可申请校验,校验费按水、电、气表送检费用收取,如校验确认水电气表计量不准,则校验费退回给用户。

(四)私接水管、气管、私拉电线、违章安装水电气设施等窃水窃电、窃气行为,一经发现,按年度使用量最大月份的双倍收取水电气费,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五)私自更改水电气表总开关和阀门,总务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恢复原样或拆除,并支付100—200元的违章使用水电气设施费,直至停供水电气。

(六)经营性商用房未按照规定向总务委员会申请装表计量而经营的,停止供电供水供气,并按核定用量的2倍收取水电气费,同时给予200—1000元处罚。

(七)私用学校公用电源为私人电动车电瓶等电器充电的,给予50-100元处罚,并报相关部门登记,年度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

(八)校内工程施工或维修的单位、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水电气,一经发现立即停供水电气,并给予1000—5000元处罚,造成的损失均由其承担。

(九)未经总务委员会批准对外(或他人)供水供电供气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供水供电供气,并支付1000—5000元违章使用水电气费。

(十)学生宿舍私拉乱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等,除责令拆除、没收电器由学校统一保管外,报书院及学务委员会登记备案,年度不得参加各类评优。

(十一)故意破坏计量装置、供电线路的,支付恢复水电设施双倍费用,并视情节给予校纪处分直至法律制裁。

(十二)各部门因管理不善或报修不及时造成大量漏水或大范围停电,对相关部门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并与该部门年度考核挂钩。如已向维修部门报修而维修部门未及时到场抢修造成损失的,则由维修部门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罚。

(十三)其它一切违反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的行为经核定后,责任部门、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十四)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私拉乱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设备,除责令拆除、没收电器外,通报所在物业管理公司,并与物业公司考核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及事项,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莫愁校区水电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