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体育健身中心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校场馆的使用效率,维持正常的体育教学秩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健身中心及馆内设施均属学校的固定资产,其功能是为我校教学、训练、比赛和其他集体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
第三条 总务委员会场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场馆中心)具体负责体育健身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对外服务。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总务委员会负责制订体育健身中心管理制度。
第五条 体育教学部负责制订主馆各功能馆及篮球训练馆、羽毛球馆等场馆的使用规定,场馆中心配合实施。
第六条 艺术教育部负责体育健身中心附馆一层各活动室的使用、管理、保洁、维护。
第七条 学生社团在体育健身中心的活动,须经体育教学部、艺术教育部审核同意。
第八条 场馆中心负责管理体育健身中心日常开放、物业值班、场馆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区域环境清洁等工作。
第九条 体育健身中心内设施设备安装、拆除、改造等,须经总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工作人员要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认真落实岗位职责,为师生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场馆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场馆及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场馆开放
第十一条 体育健身中心必须优先满足学校和审计干部教育学院(以下简称教育学院)正常教学、训练、比赛及各类大型活动的需要。每学期按照体育教学部、艺术教育部及教育学院提供的课程表、体育活动计划,合理安排场地,及时准备器材,按时开闭场馆。
第十二条 体育健身中心场馆和设施在满足正常教学、训练、比赛的情况下向师生开放;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表时间内,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第十三条 学校各院系、学生社团、各协会等部门组织比赛等活动,需提前一周报相关部门审核后使用;规模在500人以上、重要活动或有校外协作单位参与的活动,须附组织活动方案、安全保障预案等,根据学校规定到保卫部办理相关手续,经总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十四条 体育健身中心开放期间一律凭校园卡、学生证、工作证等进入(含教育学院),所有人员必须遵守体育健身中心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体育健身中心各场馆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40,13:30—21:00
周六、周日:13:30—21:00(上午不安排个人活动)
羽毛球馆周三下午及每日晚间,教育学院可优先使用;周二、周五、周日下午,我校教职工可优先使用,但不得与教学课程相冲突。
以上开放时间内如有其它大型活动进行,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校内任何部门、团体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对外租借和使用体育健身中心各场馆。
第十七条 场地安排冲突或其他情况可与体育健身中心值班室联系协调处理,联系电话:58534855。
第四章 场馆安全
第十八条 场馆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场馆中心负责安排工作人员值班,责任到人,加强场馆昼夜内外巡逻,协助校保卫部做好治安管理。
第二十条 体育教学部负责指导学生社团、运动俱乐部开展专项运动、训练、比赛,指定专人负责使用、清洁、维护专业功能馆内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艺术教育部负责指导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排练、演出,指定专人负责使用、清洁、维护附馆一层各活动室室内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体育健身中心内运动、教学器材等设施设备,需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保持清洁,不得随意挪动、转借或改变设备使用功能。
第二十三条 场馆内的消防设施、配电箱、配电柜等重要设施设备不得随意触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场馆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品,严禁携带各类尖锐器物。
第五章 场馆卫生
第二十五条 场馆中心负责体育健身中心公共区域(走廊、洗手间等)的清洁、维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业功能馆、活动室室内卫生由使用部门负责清洁、维护。
第二十七条 保持体育健身中心环境卫生清洁整齐,馆内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严禁吃任何食物,杜绝鼠害、虫害;未经场馆中心允许,严禁张贴各类广告。
第二十八条 爱护体育健身中心公用设施,随时清洁、清扫、防止异味污染;妥善使用卫生间、更衣间等设施,用后及时冲洗,节约用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将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务委员会、体育教学部、艺术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