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校的物资设备,均属国家财产,是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工作必不可少的物质保证,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加强物资工作管理,维护学校物资设备的完整、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师生员工要自觉遵守学校制订的有关物资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爱护设备、节约器材;物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落实物资工作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学校物资设备的损失和浪费。
第三条由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违反管理制度,造成物资损坏或丢失者,视其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经济赔偿。
第四条发生物资设备损坏、丢失等责任事故,要及时作好书面记录,作为赔偿依据。被盗物资应有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的证明。
第五条损坏物资
(一)事故的划分标准和报告:
物资正常磨损和自然衰老以外的损坏,影响了工作的正常进行,称为事故。
1、事故的划分标准:
(1)一般事故:损失价值5000元以下的。
(2)重大事故:损失价值5000—20000元,或造成人员伤残的。
(3)特大事故:损失价值20000元以上或造成重大人身伤残或人员死亡的。
2、事故的报告:
(1)一般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并由单位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学校物资主管部门。
(2)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要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单位领导,由学校组织有关人员赴现场检查处理。
(二)处理原则:
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物资损坏而未构成事故者,应全部进行经济赔偿。
(1)不听从教师或主管人的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要求进行工作的;
(2)未经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拆卸或外借者;
(3)教师或主管人指导不当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的;
(4)故意损坏或在工作场所嬉戏打闹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于处理:
(1)物资本身缺陷或使用已久已过生命周期;
(2)经过批准,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并采取预防措施仍不能避免的损坏;
(3)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4)工作中损坏的易耗品。
第六条 丢失物资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丢失物资原价或丢失时市价赔偿。
1、凡属专人保管的适用于生活用的物资设备如声像器材、计算机、及其它可供工作、生活两用的物资;
2、违反规章制度,擅自领用或把物资带出工作场所丢失者;
3、丢失其它物资,严重影响工作。
(二) 丢失物资不属于本条(一)款所列情况,可酌情减赔,但减赔金额不得低于损失价值的50%。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于赔偿处理:
1、物资保管工作中的正常盘亏;
2、按规定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而被盗,经保卫部门证明属实。
第七条损坏、丢失物资,当事人应在当天书面报告所在单位领导,由所在单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交物资主管部门。对隐瞒不报的,应加重处理。
第八条损坏、丢失物资,因交接手续未办或不完善,由原保管人负责;由于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混乱造成的损失,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
第九条损坏、丢失物资计算其经济损失,应合理扣除折旧费(一年约为购价的10%,对物价上涨等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但不包括第四条第一项)。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修复后技术指标或性能明显下降者,应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第十条损坏、丢失物资,应按规定填写报损、丢失申请表,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鉴定,报学校审核批准,完清财务手续后,方能注销帐、卡。
第十一条损坏、丢失物资的经济赔偿由学校主管物资设备的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赔偿费收取办法
(一)赔偿者凭赔偿通知到学校财务处交款。财务处收款盖章后一联留存,退还赔偿人收款单二联,一联赔偿人自存,一联交物资主管部门,注销帐、卡。
(二)赔偿人所在单位要按期催交,并督促检查偿还情况。赔偿费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等物资设备的购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校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损坏、丢失物资赔偿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