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设备包括学校所有用于教学、科研的设备及行政管理办公电子类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部门使用各种经费购置的各类设备。接受外单位捐赠的设备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条件装备部(以下简称条装部)和总务委员会资产设备管理中心是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日常机构。
第五条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预算管理,按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第六条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设备预算的申报、立项及审批、设备的请购、设备的购置、设备的登记和经费结算、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捐赠设备的管理、设备的维修、设备的报废及处置等。
第二章设备预算的申报
第七条每年11—12月份,为各部门申报下年度设备预算的时间。各部门在接到财务部财务部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财务部和条装部书面提交本部门下一年度的设备购置预算。包括各种专项经费、部门经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工程项目经费等。在提交预算时,应详细注明拟购设备的品牌、型号、配置标准、数量等。
第三章设备的立项及审批
第八条设备立项由各使用部门提出。
第九条条装部收到部门提交的设备预算后,分部门、分类别进行汇总,再根据学校的年度设备购置经费预算总额及各部门的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由条装部书面通知各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为“预算内项目”,该通知作为部门设备请购时的依据。
第十条各部门在实施各类、各项工程时,凡涉及设备的,必须向条装部提供设备预算清单,并附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
(一)请购设备对本校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设备要提供原设备发挥效益及目前存在问题的情况);
(二)请购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设备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三)部门对请购设备管理工作的人员配备情况及设备的使用、管理方案;
(四)请购设备所必需的附件、配件、配套软件、经费等情况;
(五)校内资源共享方案。
第十一条为优化资源配置,对各部门提出的项目设备配置方案,条装部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论证,具体包括:
(一)负责对网络设备、服务器、电脑、电教仪器及其它大型设备的购置项目进行立项论证;
(二)论证内容包括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配置品牌、档次、规格的必要性以及价格的合理性和部门对相关设备使用率;
(三)对部门的立项申请,行使否决权和修改权;
(四)对论证未能通过的项目,通知有关部门修改配置方案,择期重新组织审核论证。
第十二条未申报预算或未经审核批准的,称为“预算外项目”。预算外的设备原则上不得购买。如部门确实需要,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设备的请购
第十三条各部门在办理设备请购手续时,应完整填写《南京审计大学设备需求申购单》,经费由条装部支出的:经部门领导签字后,需由条装部相关人员审批,数额超出壹万元需由条装部分管校长审批。经费由部门资金(预算内或预算外)支出的:经部门领导签字后,需经本部门分管校长审批,涉及请购数码相机和笔记本电脑等设备需经条装部分管校长审批,方可办理。
第五章设备的购置
第十四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由招标采购中心及条装部负责。为维护学校利益,提高设备投资效益,设备采购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江苏省和本校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一般设备的采购
为了发挥批量购买的价格优势和售后服务的可靠性,常用设备的采购,原则上采用政府协议供货询价采购方式。设备使用部门可根据年度预算的安排,填写《南京审计大学教学设备需求申购单》,采购由条装部执行。
第十六条大型设备及批量设备的采购
对于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设备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设备的购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经院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及弱电项目招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标采购中心)决定采取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或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对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具体要求是:
(一)招标采购中心按使用部门及条装部确认的设备品牌、型号、配置规格等拟定标书。经使用部门及条装部同意后,由招标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未经使用部门及条装部确认的项目,招标采购中心不得为其发布招标公告。
(二)设备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均可推荐生产商(经销商)参与竞标。每个项目的竞标单位应不少于三家。竞标单位必须按标书的要求进行投标并提供售后服务保证的书面资料,加封后按照招标采购中心指定时间、地点递交。凡未按上述要求参加投标的标书,一律作废。
(三)按事先约定的时间,由招标采购中心开标(评标),对各竞标单位的资质和竞标条件等进行综合测评,从中选定一家为中标单位,并与之签订购销合同。评标组织工作,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
(四)设备请购部门、条装部、招标采购中心对设备的选型、性能、质量、交货验收、试用鉴定等负全部责任;招标采购中心与条装部要配合请购部门做好招标的协调工作;纪委对设备的采购价格和招标的程序实施全面监督;财务部负责落实资金,对资金的安全负责,并选择确定适当的货款结算方式。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
(一)凡政府采购目录内的教学设备,目前是指:复印机、印刷设备、服务器、网络设备、电脑、计算机相关设备、打印机(含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传真机、摄影、摄像器材、UPS、软件等。此范围发生变化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凡在政府采购规定范围内的设备,一定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政府采购的要求实行目录采购,3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弱电项目招投标小组”决定可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软件采购
(一)各类实验教学软件请购及管理按《实验教学软件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类科研用软件及数据库的采购,请购单位必须推荐不少于三家以上的开发商参与测试和演示,没有经过测试和演示的,不得进行采购。专属数据库由请购单位先期做好单一来源论证,证明材料提交“弱电项目招投标小组”审核,确定是否允准采购。
(三)条装部负责所有软件及数据库的试用、测试和演示的组织牵头工作。试用、测试和演示的主要内容、项目及清单由请购单位提供,相关结果报“弱电项目招投标小组”审核后,予以公布。试用、测试和演示不通过的,不得参与有关采购的投标。
第六章设备登记与经费结算
第十九条一般设备
(一)设备购置后,请购部门经办人须填写《南京审计大学教学仪器设备领用单》,到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办理设备入库手续及财产登记和领用手续后,方可到财务部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二)财务部审核人员应根据《南京审计大学设备需求申购单》(各级审批手续齐全)、发票、入库单、编制记账凭证。上述手续不齐全的不予报销。
(三)财务部在设备入账后,每月须与条装部核对教学设备帐,资产管理中心主动与财务部核对上月的设备增、减变动情况,以保证财务、资产管理中心帐帐相符。
(四)设备的技术文件及保修卡,随同设备由使用部门保管。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档案管理规定,技术文件由部门送资产管理中心,由资产管理中心集中后统一交档案室集中保管。部门可在档案室登记立卷后办理手续借阅。
第二十条大型设备及控购设备
对单价10万元以上的设备,除按上述一般设备的要求办理手续外,还应附上使用部门对该设备(系统)的验收、试用报告,方可结算付款。付款方式,一般在购货合同中加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工程及项目中的设备
经学校审批同意实施的各类工程及项目,凡涉及设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办理工程及项目设备的入库手续。在办理入库手续时,要注明资金来源。办理设备入库手续后,经办人员凭设备入库单到财务部办理财产登记及工程款结算。未办理设备入库手续的,财务部不予办理工程款的结算。财务部在工程项目设备入账后,每年须与资产管理中心核对工程及项目配套的设备情况,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设备登记管理,无疏漏。
第二十二条工程及专项项目设备
由项目负责人对设备的数量、价格、质量负责。在办理设备入库和报帐时,应同时提供验收单。
第二十三条课题经费购置设备
按一般设备的程序到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办理设备入库手续;
第二十四条低值设备
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下,不需纳入设备预算管理,部门可自行使用办公经费购置,此类设备不作为教学用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七章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学校的一切设备均属国有资产,各部门应遵循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流失和损坏,确保设备的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的需要。设备的保管、使用由设备使用部门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设备台帐;条装部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公共设备和部门设备的入库登记和实物账的统计,确保账与部门实物一致;财务部负责设备分类账的登记,并定期与设备科进行对账。各环节要认真负责,确保全校账账、账卡、账物一致。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在设备经费结付时,须有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出具的南京审计大学教学设备入库单,方可办理报账手续。每年底12月份以明细账与资产管理中心的仪器管理账核对,发现差异及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资产设备管理中心为教学仪器设备存量提供登录、统计、分类、汇总、上报信息的采集、存储工作。资产管理中心于每年年初为各部门提供一份上年度的部门设备明细账,以方便部门的核对和管理。及时为部门办理设备调拨等相关手续。适时组织对部门设备的清查。
第二十八条学校各部门要有一名领导分管设备工作,并指派专人兼任设备管理员,对部门设备实施管理。价值较高的可移动设备,部门应明确专人保管。部门设备管理员要随时掌握部门设备的使用情况,保证设备的完好与安全,需经常主动与资产设备管理中心核对设备的数量,联系报修、送修,办理设备变更登记等手续。所有设备均应贴有由资产设备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南京审计大学固定资产”标签,粘贴位置按照资产设备管理中心要求执行,由各部门设备管理员负责粘贴。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在每年设备自查时,发现任何帐外设备,均应自觉到资产设备管理中心补办设备入库手续,由学校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隐匿不报。对隐匿不报的,责任由部门自负,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况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设备的调拨,部门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设备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条装部和原设备使用部门同意,并填写设备调拨单后方可调拨。
第八章捐赠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捐赠设备应按教育部教财司[2000]8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外单位赠予给单位(部门)的设备,部门应及时报资产管理中心,填报时应注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单价、金额、购置日期等,同时应提供发票(或复印件),按发票所列金额登记固定资产,对确实无法知道准确价格的赠予设备,经资产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核价后,可按重置完全价值登记固定资产。并由条装部统一汇总后向财务部办理设备补登记手续(盘盈),同时为部门办理设备登录入账手续。
第九章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的设备维修,在质保期内的,由用户单位与设备供应商自行联系维修。对过保的设备送条装部维修,严禁擅自拆修。维修费从学校设备维修专项经费中支出。学校对设备维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对专业性设备保养、维护、维修,且费用较大的,可由相关单位提供具体需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维保单位,费用由申请单位从其部门预算中列支,并签订合同。使用部门要对维修的质量和保养水平进行跟踪监控,对每次维修和保养的情况进行验收并予签字认可。
第十章设备的报废与处置
第三十四条大型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及批量设备(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废,须经分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才能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十五条根据部门填写的设备报废单,经鉴定确已无法使用或无维修利用价值的设备,经过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审核,作报废处理。零星设备的报废,经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审批即可。对部门提出的报废申请,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同意报废或不同意报废。
第三十六条财务部和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凭经批准的设备报废单办理设备报损和残值回收手续。报废设备的实物,由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凭经批准的报废单到各部门回收。使用部门如欲拆除其中可利用的零部件,须书面征得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同意,并在设备报废清单中加以说明。部门提出报废,但尚未经批准的设备,应由部门负责保管,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经过鉴定尚有利用价值的设备,不得作报废处理,或建议继续使用,或办理内部调拨手续。具体由资产设备管理中心操作,并由其及时调整部门设备账。
第三十八条设备遗失或失窃,由使用部门填报《南京审计大学仪器设备报失注销申请单》,并随附设备遗失的详细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保卫部门意见、审计监察部门意见、对责任人处理(包括赔偿)意见等,经资产设备管理中心查证核实后,报财务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资产设备管理中心将《南京审计大学仪器设备报失注销申请单》送财务部办理销账手续。对于人为原因造成的设备异常功能性损坏,致使设备不可利用时,设备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报废手续及所需证明材料同上。
第十一章实验室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实验室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分为两部分,一类为经济管理类实验室设备的使用与管理由经管实验中心负责,非经济管理类实验室设备的使用与管理由相关学院负责。
第四十条实验室相关的统计数据,由条装部统一汇总上报。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条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