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总务处
总务处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作者:安全运行科 | 发布时间:2021-12-20

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明确检查内容和要求,压紧压实责任,落实落细整改措施,形成齐抓共管、分工协作、全员参与的工作新格局。特制订此办法。

一、职责要求

1.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安排日常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总务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2.各片区主管、安全管理员负责具体巡查工作,并详细记录在工作日志中。

3.安全运行科负责每周对各部门日常检查总体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开展整改情况抽查。

4.安全运行科具体负责专业性与节假日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5.专业性检查由各科室、中心指定一名专业人员协助检查。

二、巡查类别及方式

巡查分为日常性检查、周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1.日常性检查即经常的、普遍的检查,每周进行3-5次。由各部门负责人安排专人对管辖区域内进行多次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每月或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定打分,检查记录需经对方负责人签字确认。

2.周检查由各部门负责人每周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巡查,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在部门档案中。

3.专业性检查是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殊场所进行的检查,由安全运行科协同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开展关于水、电、气、空调、电梯等相关设备的安全检查,每月开展一次专业性检查,详细记录在工作日志中。

4.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春夏季防风、防火、防爆、防暑、防汛等,冬季防寒、防冻等)。由各部门结合实际工作与季节特点,每年组织开展2-3次季节性安全检查,填写检查记录,保存于部门档案中。

5.节假日检查:总务处领导带队,相关人员参加,分别于元旦、“五一”、“国庆”、寒暑假、开学前后等时期,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和重点部位、场所的抽查。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在部门档案中。

6.不定期检查或抽查,由主管部门协调随机开展。

三、巡查内容

1.工作流程安全。各岗位员工场地安全生产、操作规范情况。

2.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各部门安全培训情况,抽查应急处理操作是否规范。

3.设施设备安全。设施设备检查记录、维修、报修记录、机械设备维修记录等。

4.水、电使用、管理情况。严禁违章用火、用电,禁止私拉乱接、违章电器使用等。检查室内外的各种水、电输送管线是否破损。

5.天然气使用情况。检查燃气设施附近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不能堆放杂物及管道作受力点,不得私自改动、拆除燃气设备等。

6.重点部位管理。配电房、水泵房、天然气、空气源热泵、食堂、宿舍重点部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7.校内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维护保养。检查校园小公交、采供等车辆维护等情况。

8.特种设备维护保养。检查电梯、空调等设备运行有无异常。检查安全标志、电梯按钮等配件是否完好。检查照明灯和安全监控设备是否完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9.食品卫生安全。添加剂使用与保管,半成品、剩余饭菜保管等。

10.维修改造工地安全情况。施工围挡、规范操作等情况。

11.疫情防控工作情况。抽查中心每日进校人员名单及绿码审核情况,查看每日日报情况。

12.楼梯间巡查。检查楼梯间墙身、地面和天花板等是否破损。

检查走廊灯、楼梯灯是否正常,门、窗是否完好。

13.物业、绿化巡查。检查辖区内是否有乱贴小广告,检查是否有损坏公共设施,违章制造噪声、污染环境等现象。

14.道路、公共集散地巡查。检查道路标志、路牌、警示牌等是否完好,位置是否正确。检查路灯、装饰灯和广场照明灯是否齐全,是否有损坏。检查下水道井盖是否完好。

15.消防设施设备的巡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及其他安全情况。

 四、安全检查问题处理

1.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处理的,应在第一时间内消除隐患,不得超过6小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责任部门须在24小时内提出修复整改方案或措施,且方案及措施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并确定整改期限,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负责落实跟踪整改。

2.问题属公共设施设备破损、丢失的,由主管部门报修,按报修管理标准与作业规程处理;必须坚持“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三天”原则,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第一时间消除隐患,由主管部门向分管领导汇报审批,并提出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明确维修整改期限。主管部门负责落实跟踪整改。

3.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检查部门于12小时内统一上报综合办,由综合办对外协调处理,检查部门负责跟踪落实整改。

4.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完毕后,由负责检查的部门进行现场验证,并做好记录。

五、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处理办法:第一次对相关当事人进行通报,两次对本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凡通报部门,在72小时内需作出整改回复。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