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总务处
后勤管理处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作者: | 发布时间:2025-12-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南审党委发〔2018〕31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后勤管理处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结合后勤管理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推荐、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后勤管理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后勤管理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四条 处务会后勤管理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构。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后勤管理处全局工作以及处内广大职工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后勤管理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后勤管理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校级和其他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等;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巡视巡察整改等重要工作;

(三)后勤管理处部门发展规划、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与要点、年度工作总结等;

(四)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五)后勤管理处支部或行政的规章制度发布、制订、修订和废止;

(六)后勤管理处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以及涉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招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中后勤管理处相关的重要事项;

(八)后勤管理处年度经费预算的申报、涉及后勤管理处决算相关情况的审定;

(九)后勤管理处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后勤管理处重大表彰,校级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十一)后勤管理处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后勤管理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备案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后勤管理处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二)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三)后勤管理处各类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成立、成员的确定及调整;

(四)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等人选的推荐以及党派组织、人民团体负责人的推荐安排;

(五)后勤管理处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的兼职审批;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职工的招聘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后勤管理处部门建设发展、服务保障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县(市、区)、校级重点非大型修缮(改造)项目

(二)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三)年度修缮项目申报、重要设备采购、大宗物资采购及服务采购计划与调整;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规定的后勤管理处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凡超出处领导个人审批权限的重大资金使用,按照学校维修工程、设备采购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处务会会议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处务会会议决定。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防止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和实施,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后勤管理处处务会议事规则》进行。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

第十三条 根据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后勤管理处“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分管处领导按照分工牵头组织落实,有关执行情况要及时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处务会汇报。如遇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参与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督查制度。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委员依据职责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的,应依法依规分别追究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处务会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综合办公室承担。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