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总务处
后勤管理处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 | 发布时间:2025-12-04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章和政策、文件的定,结合后勤管理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严格遵守保密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是全体师生员工应尽的公民法定基本义务对违反保密法规、泄密、窃取、出卖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积级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方针,根据工作中涉密情况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保密工作实行在学校领导下的“分工管理,逐级负责”的领导体制。实行“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遵循 “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严格管理”的方针,实行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的原则,不断提技术防范能力和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是学校保密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重大保密工作事项的审议和决定;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学校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部书记,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所在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全全面领导责任,各部门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后勤管理处工作秘密主要句括下列事项:

1.后勤管理处远行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生产技术及新生产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交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上级文件、请示报告等。

6.未向公众公开的财务、账目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建立健全收发文制度,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履行文件登记、管理和清退工作,发现属于国家秘级文件资料丢失、被窃、泄密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力挽损失。

各部门年终清退与本部门无关的并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和一些刊物,必须进行销毁或碎纸处理,不得擅自出售。

  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对秘密档案材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如需借阅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不准带出档案室,不准摘抄;档案人员末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十一条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安全保密检查。

第十对不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或故意隐匿不报,以致影响查处工作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者,应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发生泄密事件后,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保卫处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并在上级保密部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行调查。在形成结论意见的基殘上,提交学校或相关部门迫究相关人员的贵任。

第十定适用于后勤管理处所有教职员工。

第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