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后勤管理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严格遵守保密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是全体师生员工应尽的公民法定基本义务;对违反保密法规、泄密、窃取、出卖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积级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方针,根据工作中涉密情况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保密工作实行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的“分工管理,逐级负责”的领导体制。实行“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遵循 “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严格管理”的方针,实行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的原则,不断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和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是学校保密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重大保密工作事项的审议和决定;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学校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所在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全全面领导责任,各部门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后勤管理处工作秘密主要句括下列事项:
1.后勤管理处远行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生产技术及新生产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交易条件等。
5.重要的合同、上级文件、请示报告等。
6.未向公众公开的财务、账目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第七条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收发文制度,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履行文件登记、管理和清退的工作,发现属于国家秘级文件资料丢失、被窃、泄密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力挽损失。
第九条各部门年终清退与本部门无关的并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和一些刊物,必须进行销毁或碎纸处理,不得擅自出售。
第十条 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对秘密档案材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如需借阅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不准带出档案室,不准摘抄;档案人员末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安全保密检查。
第十二条对不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或故意隐匿不报,以致影响查处工作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者,应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发生泄密事件后,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保卫处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并在上级保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行调查。在形成结论意见的基殘上,提交学校或相关部门迫究相关人员的贵任。
第十四条定适用于后勤管理处所有教职员工。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