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总务处
江苏省高等学校后勤领域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膳食与安全管理科 | 发布时间:2026-09-03



江苏省高等学校后勤领域安全工作

管 理 规 定

试行


为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平安校园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全面落实后勤领域安全主体责任,系统推进后勤领域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推动高校后勤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六化”建设实施细则》《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等具体要求,立足江苏省高校后勤领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旨在全面加强和规范高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后勤领域安全工作管理体系,为高校后勤管理与服务提供安全工作依据,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条江苏省内各高校后勤领域安全工作的分类管理、应急处置、宣传教育、监督与评估、奖励与追责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高校后勤领域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坚持业务管理与安全责任相统一、源头预防与系统治理相统一、依规管理与提升效能相统一、保障安全与服务育人相统一。

第四条 高校后勤领域安全工作范围包括:校园食品、学生公寓、特种设备、公共场所及设施设备、水电气暖、校园交通、医疗卫生、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商业服务、校园环境等方面的安全管理。高校内部负责上述范围工作的相关机构在本规定中统称为“后勤领域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 高校后勤领域安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安全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各层级、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四)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动态更新风险清单,提升风险识别、评估与管控能力。

(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体系,实行隐患排查、整改、复核、验收的闭环管理。

(六)建立健全安全保险体系,完善包括财产、人员及责任等在内的风险分散机制‌。

(七)建立健全突发安全事项应急处置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实战演练。

(八)建立健全校内外安全协调治理机制,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安全育人环境。

(九)建立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增强从业人员与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十)建立健全安全考核奖励、安全事项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落实责任倒查与尽职免责制度。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制

第六条 高校应将后勤领域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一体谋划推动。学校党政班子应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安排后勤领域安全工作,及时解决突出安全问题。

(二)建立健全后勤领域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三)保障后勤领域安全工作所需的人员配备、经费投入和硬件条件。

(四)组织开展后勤领域安全风险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闭环管理机制,确保风险隐患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

(五)统筹组织开展后勤领域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方面工作。

第七条 高校应建立“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岗位”四级后勤领域安全责任体系。

(一)学校承担后勤领域安全工作主体责任,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审定后勤领域安全工作规划、阶段计划和重点事项,核定并拨付经费;督促检查后勤领域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后勤领域突发安全事项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后勤领域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后勤领域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后勤领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后勤领域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组织开展后勤领域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后勤领域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和报告安全情况。

(三)后勤领域基层单位(包括后勤业务承包经营单位)承担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负责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并建立台账,实行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做好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及时报告和处置突发安全事项;组织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四)后勤岗位从业人员承担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负责依法依规开展本职工作,应具备上岗资质,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严禁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第八条 高校应建立后勤领域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一岗一清单、责任双落实、培训全覆盖”。

(一)针对后勤领域不同岗位的安全风险,制定覆盖所有岗位的安全责任清单,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操作规范、风险防范要点和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场景、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

(二)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承诺书等形式,将安全责任从制度层面落实到岗位人员,形成责任全链条。加强对合作单位、外包服务单位的统一监管,明确各方安全责任边界,杜绝“以包代管”。

(三)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将安全知识、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内容纳入日常培训体系。从业人员须经过安全培训且取得相应资质方能上岗,在岗人员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九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后勤领域安全工作保障机制,并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和服务能级提升,有效配置人、财、物等资源性要素,强化协同机制建设,提升整体治理效率。

(一)队伍保障。学校应重视后勤领域安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继续教育、专业能力建设,增强安全意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坚持以技能水平和岗位贡献等为依据,完善相关从业人员在职称评聘、晋升等方面的制度设计。

(二)经费保障。学校应将后勤领域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切实保障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经费、维护保养经费、隐患整改经费、应急物资经费、培训演练经费等;学校应安排经费,用于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及后勤领域突发安全事项应对处置。

(三)技术保障。学校应积极推进后勤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跟踪、统计分析的智能动态管理水平,包括完善安防系统、建设智慧食堂、建设监测预警系统、推进物联网建设和大数据应用。

(四)协同保障。学校应建立后勤、基建、财资、保卫、教务、学工、宣传、团委、信息化等相关部门的协同机制,形成安全管理合力,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与属地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形成校地联动、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格局。

第三章 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条高校应落实国务院食安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教育部等部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等法规及文件要求,抓好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食堂及经营单位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食堂显著位置公示。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岗位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覆盖食品及原材料采购、储存、加工、制作、销售和留样等在内的全链条安全管控机制。大宗食品及原材料实行集中统一采购,招标确定资质齐全的供货企业并建立准入、评价、退出全流程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配备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严格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须具备有效健康证明且在食堂显著位置统一公示。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十五条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师生食堂满意度测评,并纳入食品安全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推广应用“互联网+AI”“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加快建设智慧食堂。

第十七条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工作要求,将病媒生物防制纳入食堂日常管理,并根据季节变化有针对性地防范食品及原材料腐败、微生物滋生等问题发生。

第十八条建立突发食品安全事项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项或疑似食源性疾病时,须立即停止供餐,封存相关食品及原材料、厨具、餐饮具等,及时向属地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应落实如下具体要求:

(一)食品及原材料验收入库应严格执行“双人联检”制度,查验许可文件并保留相关凭证,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涉及食用农产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二)前处理区与烹调区应物理隔开,生熟食物应在固定地方分开定位存放,防止食物交叉污染。

(三)加工操作间和就餐场所应设有相应数量的有盖垃圾箱(桶),并按环保要求及时分类处理垃圾和有效清洁垃圾箱(桶)。

(四)餐饮具和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各类用具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洗涤剂和消毒剂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备餐间或专用操作区域,备餐操作要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六)库房保持整洁通风,食品及原材料应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存放,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七)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贴有标识,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分类分柜存放;接触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类用具应有明显标识并分开使用,洗净后定位存放。

(八)开封后的原材料、半成品、调味品等均需标注开封日期,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限期用完。

(九)需要熟制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尽量当餐用完,剩余需要再次利用的,应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冷藏方式存放,对需加热的食品,确认无腐坏变质并经高温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十)制作和销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等应取得相应资质,且有达到必要条件的操作专间。

(十一)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留样应包括每餐次批量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

(十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使用,确保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柜存放、专器称量和专人负责。

(十三)配备规范有效的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常态化防控有害生物。

(十四)坚持晨检制度,患有口腔、呼吸道传染病或手部有外伤等不宜从事直接接触食品作业的人员不得进场。从业人员进入工作岗位前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及口罩并进行二次消毒,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须洗手消毒。

第二十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严禁出现如下情况:

(一)食堂、经营单位、校外供餐单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许可范围经营。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

(三)食品及原材料进货来源不明,不能落实可追溯机制。

(四)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及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含亚硝酸钠、亚硝酸钾)或非法添加物质。

(五)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导致可能的食品污染。

(六)贮存环境及条件不符合要求,导致食品及原材料变质或受到污染。

(七)未按规定贮存、保管和使用食品添加剂。

(八)餐饮具不合格、未消毒或使用不合格洗涤剂、消毒剂。

(九)未按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

(十)食堂从业人员在工作区吸烟。

(十一)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堂加工区域。

(十二)承包经营单位有转包、分包行为。

(十三)发生食品安全事项后瞒报、谎报、迟报,或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及有关证据等。

第四章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高校应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宿舍建设的指导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抓好学生公寓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在维护公寓秩序及安全保障等方面都有章可循。

第二十三条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做到全面检查与重要节点、重点部位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日常安全防范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公寓出入口应设置控制系统,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门卫制度,规范人员进出管理,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

第二十五条加强公寓安全的条件保障和技术配备,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更新和添置,特别要考虑突发公共安全事项的应急处置需求。鼓励在学生公寓电气线路中安装具有自动识别、过载切断、高温预警等功能的智慧用电监测装置,实现精准管控。

第二十六条公寓内应配备消防设施、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且可有效使用。

第二十七条规范电器设备安全管理,根据生活与学习需要合理配置电源插座。居室顶棚安装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应配有防护网;空调室外机安装牢固、冷凝水规范排放。

第二十八条租赁和使用社会房源用于学生居住的,要加强楼宇建筑、基础配套设施以及管理区域内环境的改造与完善,确保条件达标、入住安全。

第二十九条制定突发学生公寓安全事项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严禁出现如下情况:

(一)公寓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二)公寓为CD级危房,或地基基础经鉴定出现不均匀沉降,或部分承重构件存在损伤、裂缝或变形。

(三)擅自改变公寓使用功能及用途,违规搭建构筑物、分隔房间或临时增加公寓房间、超原设计标准增设床(铺)位。

(四)在楼顶堆放超设计荷载限值物品或增加设施设备,或在楼内放置超过楼面荷载限值物品。

(五)阳台、窗台、楼梯及公共通道等临边栏杆不牢固,或防护高度未达到标准要求。

(六)在公寓内设置与起居功能无关的商业店铺。

(七)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锅炉房等布置在疏散楼梯间或出入口门厅等部位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八)未按规定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

(九)疏散通道(走道、楼梯、安全出口)不畅,安全出口设置门槛或在安全出口距门的禁止范围内设置踏步。

(十)在阳台、窗户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防盗网或其他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固定障碍物

(十一)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公寓或留宿。

(十二)公寓内使用蜡烛、酒精炉、蚊香等明火器具,使用大功率加热或电炊类电器、无3C认证电器以及其他违规设施设备。

(十三)在公寓无人情况下,带有充电功能的设备长时间处于充电状态,或靠近易燃物充电等。

(十四)在公寓楼内、楼道、寝室等区域吸烟,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十五)将电动自行车、平衡车或车用电池带入公寓楼内停放或充电。

第五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高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涉及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高校应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以及《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抓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岗位职责、隐患排治、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应张贴在部门相关区域,操作规程应张贴在特种设备作业区域醒目位置。

第三十三条设置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按照岗位职责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建立基于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安全员根据清单进行每日巡检并执行零报告制度,安全总监至少每周组织开展一次风险隐患排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至少每月听取一次安全总监工作汇报。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能上岗。

第三十六条按要求定期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进行常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定期检验和定期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八条制定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项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突发安全事项后,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保护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使用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标志应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实施。

第四十一条压力容器、气瓶实行信息化管理,对其来源、检验有效期、使用登记、充装单位等进行全流程核查和追踪。储存和使用场所应符合通风、防火、防爆、防倾倒要求。充装单位依法取得许可并具备法定条件后方可进行充装。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严禁出现如下情况: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未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而继续使用。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或者由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

(四)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定期检验而继续使用特种设备。

(六)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七)未制定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项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九)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项后瞒报、谎报、迟报,或者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故意破坏现场。

第六章 公共场所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高校公共场所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涵盖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体育场馆、食堂等既有建筑及水电气暖等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包括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燃气安全、给排水设施、安防设施等。高校应依据住建部《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教育部等部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江苏省消防条例》、省消委会《江苏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南》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抓好公共场所及设施设备安全工作。

第四十四条对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既有建筑,应根据建筑类别、使用年限与环境、历史状况等因素,定期开展全面性的结构安全检查与评估,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五条按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完整准确记录并存档,定期检验、维修消防设备及器材。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每日巡查并做好台账,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第四十六条对照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隐患清单,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新建及改造工程须选用符合耐火等级要求的外墙保温材料,对既有建筑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进行整改。

第四十七条加强对文保建筑、文博馆、校史馆、档案馆等重点场所(部位)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配电箱附近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定期检查电气线路,及时更换老化线路,加强防雷接地装置维护,确保正常发挥作用。

第四十九条定期检查给排水管道、阀门、水泵等设施设备,及时维修更换部件,防止管道渗漏、爆裂。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等储水设备完好,每年清洗消杀不少于两次,确保水质达标。定期维护雨水、污水处理设施,保持排水系统畅通。

第五十条建立燃气使用管理制度及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安装和规范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及阻断装置,定期巡检燃气管道、闸阀、调压装置、连接部件、灶具等设施,及时维修更换损坏的燃气及通风设备。

第五十一条建立供暖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供暖设施。适时检查锅炉、管道、阀门、散热器等供暖设施,及时排除故障隐患。供暖系统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不断完善安保视频监控系统,实现重点部位的全覆盖监控和智能预警。

第五十三条定期开展公共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包括室外安装的设施设备)并建立台账,做到隐患排查、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对暂时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做好现场安全防护。

第五十四条制定突发公共场所安全事项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第五十五条公共场所与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中严禁出现如下情况:

(一)使用CD级危房,或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堵塞、占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三)电气线缆绝缘层破损、老化、载流量不匹配;配电箱周边堆放纸箱、杂物等易燃物品,影响散热与应急操作。

(四)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设施设备。

(五)重点部位视频监控未覆盖或监控系统失效,或未接入学校安保视频监控系统(有公共场所视频监控总控室除外)。

(六)高层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且未限期整改。

(七)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台账或未形成闭环管理。

(八)未按规定开展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或未建立台账。

(九)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含铁栅栏、防盗网等)。

第七章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六条高校应落实《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规及校内相关规定要求,抓好校园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十七条建立完善的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校园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分类管理。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中的学校公有车辆、教职工自有车辆、合作单位车辆、特殊车辆(含垃圾清运车、泔水车、洒水车、通信保障车、邮政车等)须办理校园注册手续后方可入校;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经快速核验可直接入校。

第五十九条校园内机动车限速不超过3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非机动车限速不超过15公里/小时。

第六十条 在主干道、交叉路口等高风险路段设置硬质隔离栏,构建专用人行步道;科学设置限速牌、人行横道、减速带;在事故易发点设置凸面镜、清除视觉障碍物。

第六十一条学校应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租用校外车辆须租用有资质的单位车辆且车辆及驾驶人员均符合规定要求,并签订租车安全责任书。

第六十二条制定突发校园交通安全事项应急预案,明确等级划分、组织机构及应急处置程序,规范后期处置工作。

第六十三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中严禁出现如下情况:

(一)未建立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二)使用无校车资格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安排无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三)未实施校内人车分离管理,且学生步行出入口与机动车出入口未在空间或时间上分开设置。

(四)未设置校门口车辆缓冲区及防冲撞设施(阻车桩、拒马桩、升降柱等)。

(五)校园内机动车驾驶员存在超速行驶、酒驾、醉驾及肇事逃逸等行为。

(六)车辆随意停放或违规占用主干道、消防车通道等区域,电动自行车在楼宇内充电或私拉乱接电线充电。

(七)擅自出租出借校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或擅自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八章 医疗卫生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条高校医疗卫生安全管理涵盖校园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疗废物处置等。高校应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以及省教育厅《江苏省高校公共卫生管理规范(试行)》等法规及文件要求,抓好医疗卫生安全工作。

第六十五条学校应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后设置校医院、门诊部或医务室,并接受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六十六条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明确各科室人员职责权限,执行各项保健医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规范诊疗行为和医疗文书管理。

第六十七条设立健康教育科室(组)并配备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十八条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做好校园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传染病病例,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六十九条建立药品出入库登记和有效期查验制度,确保用药安全。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和转运管理,防止医疗废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

第七十条负责师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健康电子档案,并根据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七十一条协助开设大学生健康教育课程或定期举办健康教育讲座,加强学校急救设施建设和师生急救教育培训。

第七十二条坚持多病共防,完善疫情防控机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项信息报告制度、疫情调查制度、健康检查制度、留观隔离制度、医校联防制度。

第七十三条对学校教学卫生、体育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饮食饮水卫生等实施医务监督,规范教学办公楼、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的消毒作业流程,确保操作科学、安全、高效。

第七十四条对学校社区内病例给予及时救助,对不能处理的危重及疑难病例及时转诊。

第七十五条医疗卫生安全管理中严禁出现如下情况:

(一)未执行各项保健医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二)未建立健康教育及心理咨询机制。

(三)未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的医疗用品。

(四)违反传染病防治要求,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

(五)医疗废物未按规定分类收集、暂存和转运,造成环境污染或疾病传播。

(六)瞒报、谎报、迟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医疗卫生安全事项。

第九章 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第七十六条高校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涵盖项目立项、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高校应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教育部《教学设施安全和管理要求》等法规及标准要求,抓好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安全工作。

第七十七条建立健全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立项、设计、招标、施工、材料验收、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七十八条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

第七十九条编制工程概算应包括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十条依法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等资料向有关部门报备,涉及拆除工程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施工组织及相关措施等资料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八十一条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相关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措施,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八十二条针对教室、食堂、图书馆、报告厅、体育馆、浴室、公寓等工程项目,须采用符合国家强制环保标准的建材及产品并达到环保要求。

第八十三条施工区域须与师生活动区域隔离,并规范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暂停施工时应做好现场防护。

第八十四条对于涉及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高风险作业,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十五条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其中安全验收应专项核查安全设施与安全管理资料,杜绝安全隐患。

第八十六条 突发修缮改造工程安全事项后,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护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十七条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中严禁出现如下情况:

(一)将建设工程拆分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二)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没有结构加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三)要求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工作,或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四)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五)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未达标的建筑材料。

(六)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七)瞒报、谎报、迟报突发修缮改造工程安全事项。

第十章 商业服务安全管理

第八十八条高校商业服务安全管理涵盖校内超市、文印店、理发店、洗衣房、快递驿站等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监管,以及外卖配送等服务的安全管理。高校应依据中国高校后勤协会《高等学校校园商业管理通用规范》等标准,抓好商业服务安全工作。

第八十九条经营区域内的电气设施、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敷设规范,配电箱附近应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大功率电器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十条食品及原材料采购、加工、制作、销售等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经营区域内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按规定时限保存监控录像资料。

第九十二条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一般隐患应立行立改,重大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必要时停止营业直至隐患消除。

第九十三条制定突发商业服务安全事项应急预案,针对火情、设施设备、治安等突发事项,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评估。

第九十四条商业服务安全管理中严禁出现如下情况:

(一)在校园内开设酒吧、游戏厅、棋牌室等娱乐场所。

(二)商铺承租方转租或变相转租(经审批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等集中运营或打造产业园、科技园等用途的除外)。

(三)经营者未取得相关资质擅自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四)经营区域内电气设施敷设不规范、配电箱周围堆放物品、电源靠近水源火源。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继续营业。

(六)商业服务单位私自改装或修理水电气等设施设备。

(七)经营区域内未设置监控探头或未按时限保存录像。

(八)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未单独收集,或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

(九)设置影响教学、生活秩序的户外投影广告。

(十)经营者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或造成社会影响。

第十一章 校园环境安全管理

第九十五条高校校园环境安全管理涵盖环境设施建设、环境卫生、绿化养护以及废弃物管理等方面,高校应落实《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要求,抓好校园环境安全工作。

第九十六条做好道路养护及设施设备检查、维修和更新。

第九十七条做好绿化养护,定期开展绿化修剪、及时清理枯枝危树,在极端天气前后加强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十八条对景观湖、池塘、河流等水域周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器材,在冰封期、汛期等特殊时段加强安全提示和管控。

第九十九条推进生活及实验室排放等方面的校园环境治理,定期进行废水和废气监测并报备记录。

第一推行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绿化垃圾等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一百零一加强危险废弃物管理,配备专门处理设备(或具有外部委托协议),防止发生危害。

一百零二校园环境安全管理中严禁出现如下情况:

(一)设施设备损坏未及时修理或更换,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产品和设备。

(二)未配备危险废弃物处理设备或未签订外部委托协议。

(三)危险废弃物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和处置。

(四)临时搭建物或室外广告牌等存在安全隐患。

(五)水域周边未设置警示标识或警戒设施。

(六)室外设施设备安装不牢固。

(七)未及时检查、清理枯枝危树。

第十二章 工作人员安全管理

一百零三高校实行后勤领域工作人员准入审查制,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二)身心健康,经健康检查或专业评估,能够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三)具备拟任岗位所需的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并通过安全培训考核。

一百零四以下人员一般不得受聘或作为劳务派遣人员进入高校后勤领域工作: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相关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有精神病史或长期服用精神类药物史的。

(四)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行为的。

第十三章 应急处置

一百零五高校后勤领域应当防范如下类型安全风险:

(一)饮食服务:食物中毒、群体性卫生事件、食堂保供断缺等。

(二)学生公寓:火灾、触电、踩踏、坠落、盗窃等。

(三)设施设备:火灾、燃气泄漏、锅炉爆炸、管道爆裂、电梯困人、下坠或冲顶等。

(四)公共区域:火灾、治安、踩踏、高空坠落或坠物、溺水、危房或搭建物倒塌、树木倒伏等。

(五)交通运输:交通事故、车辆自燃等。

(六)医疗服务:传染病暴发、医疗废弃物污染等。

(七)修缮改造:火灾、坍塌坠落、环境污染等。

(八)商业服务:火灾、治安、采购销售违禁品等。

(九)文博管理:文保建筑或文博物品受损等。

(十)防灾减灾:地震、地陷、内涝、山体坍塌、临时建筑倒塌、大跨度建筑垮塌等。

一百零六 高校应依据全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要求建设应急管理体系。

(一)制定完善后勤领域突发安全事项的应急预案,预案应包括组织架构、响应程序、具体措施、条件保障、善后处理、调查分析与复盘等内容。

(二)学校重点部位和关键区域应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补充更新。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配足灭火防护服、灭火器、水枪水带等器材,做到“1分钟确认火警、3分钟到场处置初起火灾”。

(三)每学期至少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一次与其岗位相关的应急演练,每学期至少组织所有从业人员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其中食堂、公寓等重点场所的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有师生共同参与的应急疏散演练。

(四)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与信息报送制度,确保遇有突发情况快速响应、高效处置。

一百零七应急响应与处置。

(一)发生后勤领域安全事项,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开展应急处置。

(二)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三)处置结束及时开展善后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安抚和安置,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并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与复盘,总结教训、改进完善。

第十四章 宣传教育

一百零八 高校应建立常态化的后勤领域安全教育培训机制,新进从业人员须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方能上岗,在岗人员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一百零九 高校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分层分类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覆盖全体后勤领域从业人员,内容包括治安防范、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环境安全等。

一百一十 高校应全方位、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将后勤领域安全相关管理制度融入日常育人实践,引导广大师生从被动遵守安全要求到主动守护安全防线,共同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第十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一一十一高校应构建常态化、立体化后勤领域安全监督与评估机制,综合运用自查、抽查、第三方评估、师生监督举报、智能监测等多种方式,实现“日常管控、监督评估、结果运用”闭环管理,切实提升后勤领域安全保障能力。

第一一十二高校后勤领域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应即查即改,重大安全隐患须暂停作业,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部门(人)、经费和应急预案。

第一一十高校应设有校园安全隐患举报渠道,实行奖励制度,对举报并经查实属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给予物质奖励

第一一十高校应将监督要求嵌入日检、巡查、维修、审批等日常流程,严格落实后勤领域风险分级管控,做到过程可追溯、结果可衡量。

第一一十高校应定期开展后勤领域风险隐患综合研判,形成动态安全清单和制度缺陷清单,鼓励建立后勤领域风险隐患数据库,推动监督与评估由查纠具体隐患向诊断管理延伸。

第一一十高校应定期通报监督与评估情况,并将相关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确保日常管理有标准、监督评估有力度、结果运用有实效。

第十六章 考核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一一十高校应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精神,完善后勤领域安全绩效与考核评优挂钩的相关机制,将后勤领域安全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对在后勤领域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一一十 高校应建立健全后勤领域安全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引发重大舆情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一十 本规定自20269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831


江苏省高等学校后勤领域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docx